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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5/25
第67屆通常議會法規公告

第67屆總會通常議會法規公告於2022年5月24日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同時刊登於台灣教會公報3665期。(詳閱附件)

修改:

行政法第116條增列第七款:牧師、傳道師退休時,應辭一切公職。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第14條 本會為達設立之宗旨與目的,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並經總會同意者,得合併其他財團法人。

原第14條改為第15條。

原第15條改為第16條。

原第16條改為第17條。

原第17條改為第18條並修改如下:

第18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屬下各中、區會及其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花蓮市:太魯閣中會、阿美中會、國福、進豐。

花蓮縣:巴扶以善(北星)、迦琳谷(中美)、孫理蓮、美雅麥(太昌)、田埔、東昌、南華、池南、主權、力拿恆(壽山)、溪口、橄樹、月眉、水璉、中興、吉拉卡樣、鳳信、森榮、宜昌、豐山、歌柳、真光、加禮洞、馬太鞍(光復)、太巴塱、馬富、岡界、磯崎、噶瑪蘭(新社)、宮下、豐富、八里灣、富源、豐濱、梧繞、鶴岡、瑞北、舞鶴、瑞良、奇美、自強、迦南、富興、鎮平、帖撒羅、芭崎、春日、下德武、能雅、馬太林、呂福、松浦、瑪谷達璦(宮前)、督旮薾(山下)、高寮、玉山、樂合、安通、復興、達蘭埠、吉拉米代(豐南)。

宜蘭縣:美星、永春、羅東學生中心。

基隆市:山美、七美、啟光。

台北市:西美中會、名山、玉成、原住民服務中心、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新北市:樟樹、花東、安光、建康、中央、樹光、圳安、聖愛、聖山、國際。

桃園市:建新、丹鳳、大崗、聯興、僑美、榮美、榮桃、新美、牧人、慈光。

中壢市:重光。

新竹縣:五尖。

苗栗縣:東江、大湖學生中心。

台中市:佳恩、錫安、依納、豐山、豐光。

南投縣:力發、賽德克。

台南市:歸農、福山門。

高雄市:美港、臨海、仁人、聖美。

屏東縣:排灣中會、春日、涼山、古華、佳崇、龍山、北葉。

台東市:Pinuyumayan族群區會、普悠瑪(南王)。

台東縣:比利良、利伽奉(利嘉)、阿里擺(上賓朗)、比那斯基(下賓朗)、里福里福克(明峰)、達瑪拉告(泰安)。

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至13人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本會捐助人聘任之。董事得互選常務董事3至5人,以集會方式執行經常事務。其後每屆之董事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選派之其中由總會總幹事或經總會指定之助理總幹事、幹事乙名擔任本會當然董事,該當然董事並得依總會命令隨時改派;其餘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7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但當然董事在任期中因總會任期屆滿時,由總會指定總幹事、助理總幹事或幹事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14條 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88年5月11日,第一次修訂於96年3月9日,第二次修訂於100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訂於108年6月3日,第四次修訂於108年8月30日,第五次修訂於108年11月28日,第六次修訂於109年9月24日,第七次修訂於111年2月1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

第8條 ……,暫時受託在無聘派牧師、傳道師的教會牧養之傳道者。若教會有能力聘派牧師、傳道師時,應由中會/族群區會輔導該教會聘派之。

第11條 囑託傳道之謝禮與該教會互相約定之,並應參與中會/族群區會邀請之牧傳訓練。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及議事章則

第4條……董事長之推選,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書記之推選亦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事業聯合會捐助章程」名稱改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事業聯合會捐助章程」並修訂以下條文:

第1條 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事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附屬機構
本法人各附屬教會及機構應遵守本捐助章程及董事會之決議。本法人之附屬教會及機構如附表。

第3條 目的與宗旨
本法人以發揚基督信仰之精神,促進基督教健全發展為目的,推動老有所終與幼有所長之關懷老人與幼兒教育等各項社會福利及公益、慈善事業等及其他與基督教永續發展有關之必要事業,並辦理信徒蒙主恩召時之殯葬、基督教墓園及納骨塔之事務。

第6條 主會所
本法人主要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42號9樓,並得視業務需要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會。

第7條 組織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至三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兩任,本章程第10條之總會總幹事為當然董事,其連任次數不在此限。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交通費及差旅費。

第10條 董事與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首屆董事及監察人,由創辦人及捐助人選聘之。總會總幹事為當然董事,其後每屆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常置委員會自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中選聘,其中董事應包括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人。董事人選須有至少四分之一具有本法人目的事業之專門知識。

第23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參考內政部監督條例第18條)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章程

第3條 本院院址:

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安南診所: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658號。

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南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護理之家: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第6條 院長及副院長應為本宗之陪餐會員。

原第6條改為第7條。

原第7條改為第8條。

原第8條改為第9條。

原第9條改為第10條並修改如下:

第10條 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初聘時,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原第10條改為第11條。

原第11條改為第12條。

原第12條改為第13條。

原第13條改為第14條並修改如下:

第14條 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1條、本院聘牧規則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第15條 院牧部主任應列席董事會。

原第14條改為第16條。

原第15條改為第17條。

原第16條改為第18條並修改如下:

第18條 本院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後施行之。

總 會 議 長 戴碩欽
法規委員會主委 劉立仁

主後2022年5月24日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檔案下載:
公報3665期-67通常議會法規公告.jpg

資料提供單位: 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