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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9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版)
內容

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南市東區青年路三三四號。

第3條

本法人設立目的係以傳揚耶穌基督博愛精神及基督教教義,出版教會公報、刊物以幫助會友對基督教之信仰,發展及盡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文化等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址,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第4條

本法人之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資產總額:新台幣柒佰柒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第5條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左: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且經總會審查同意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指定外,第二屆以後由上屆董事會選出下屆董事人選。

第7條

第一屆董事經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指定後,即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互選董事長、書記、會計。第二屆以後,各屆董事選出後,由上屆董事長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互選董事長。如董事長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董事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召集之。

第8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如未有得票過半數時,以得票數首二名高票之董事重行受選,仍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

第9條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薦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第10條

本法人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當屆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主管機構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11條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時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數超過二人時,由本法人補選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經費之籌畫。

二、 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三、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份及變更。

四、 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3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定期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長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決議後,推舉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報總會後自行召開之。

第14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5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16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各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7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捐助人(總會)會議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章程制訂及修改時亦同。本章程未規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