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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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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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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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523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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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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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發揚基督福音,辦理信徒蒙主恩召之殯葬、基督教墓園及納骨塔之事務及中會事工;並樹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美德,推行關懷老人與幼教之各項社會福利及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且依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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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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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資產由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財團法人桃園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迦南教會捐助。財產總額:新台幣伍億捌仟伍佰零伍萬柒仟伍佰零伍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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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會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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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名,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超過二任,董事均為無給職;且需具有本國籍及新竹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職現有陪餐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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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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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屆董事人選由捐助人選任外,以後各屆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新竹中會推派下屆董事人員。經推選完成後,上屆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董事會。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如上屆董事長有逾期不為召開時,則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推選一人為主席召開之。如仍無法召開會議時,則由上開任一原捐助人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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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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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由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為指定代理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舉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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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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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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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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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種事工之計畫及收支預算、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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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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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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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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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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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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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發生時,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時得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達二人以上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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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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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開之。但董事長認有必要時或全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於收文十五日內應召開董事會。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惟董事長拒不召開會議或該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身有關而必須迴避時,得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以書面簽署,推選董事一人為主席負責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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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產、事業與人事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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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財產及管理如下:
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開列保管及維護清冊管理之,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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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團體之捐助或相關單位之補助,合併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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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送新竹中會審查同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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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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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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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幼服務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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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殯葬服務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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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各項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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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與本法人目的事業宗旨相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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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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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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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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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之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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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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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民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會接納,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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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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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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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經102年6月17日第1屆第5次董事會修訂之。
2.經106年10月30日第3屆第4次董事會修訂之。
3.經108年11月20日第3屆第10次董事會修訂之。
4.經109年12月16日第4屆第3次董事會修訂之。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附表
附 表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各教會及機構一覽表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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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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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會:
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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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構:
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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