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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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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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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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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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523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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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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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宗旨為永久存在以傳揚基督引人歸主並舉辦傳教、慈善、育英及幫助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以下簡稱新竹中會〉之傳道事工等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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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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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主要目的事業以本法人財產收益辦理下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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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國及國外傳佈基督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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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社會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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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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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教育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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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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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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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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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資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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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所捐贈指定為新竹中會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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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新台幣貳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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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動產:〈詳如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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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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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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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人資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由任何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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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達成本法人目的〈宗旨〉本董事會得接受信徒或有關單位之捐助,合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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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呈報新竹中會,並應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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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各項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贈人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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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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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新竹中會選派而組織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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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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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由全體董事互選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並得互選若干名為常務董事處理必要事項,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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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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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任期訂為參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超過二任。補缺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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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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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滿兩個月前召開會議,呈請新竹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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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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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均無報酬,且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係新竹中會所屬地方教會現籍成人陪餐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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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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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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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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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請求董事會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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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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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以半數之董事出席使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變更資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讚否同數時由董事長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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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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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存歷時其為無限期,如因特別原因遇新竹中會解散時當然解散之,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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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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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與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之目的在中華民國政府核准備案並登記在案之教會法人外,不得屬於任何或私人企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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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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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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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民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會接納,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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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原章程:訂於54.10.4經主管官署核准。
2.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72.7.20新院龍登字第42360號。
3.嗣65.12.1第14屆第14次董事會修訂之。
4.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號函修改。
5.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5號函修改。
6.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0號函修改。
7.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函修改。
8.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8號函修改。
9.嗣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9號函修改。
附 表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名下各教會及機構一覽表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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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名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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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會:
龜山、壽山、宏恩、桃園、中山、迦南、迦光、八德、僑愛、大溪、南崁、以馬內利、蘆竹、大竹、大園、內壢、中壢、廣福、中壢大安、龍岡、平鎮、草漯、恩典、楊梅、富岡榮耀、新豐、竹北、公園、二重埔、新竹、南寮、新竹韓國、中正、啟信、香山、竹南、頭份、後龍、通霄、山腳、苑裡、鯉魚潭、泰安、新港、墩仔腳、后里、大甲、苗栗、公館、獅潭、卓蘭、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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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構:
中會常置委員會、傳道事工部、教育事工部、大專事工部、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總務部、大眾傳播部、財務部、婦女事工部、青年事工部、松年事工部、新竹中會宣教發展基金委員會、長執聯誼會、牧師傳道師聯誼會、牧師娘傳道師娘聯誼會、中會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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