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9月16日制訂捐助暨組織章程
民國111年11月28日修訂第2、12、18條捐助暨組織章程
民國113年10月15日修訂第4條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宣教中心(下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42號10樓。
第3條 本法人之宗旨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宣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文教事業為目的。
第4條 為達成第3條之宗旨從事下列目前事業:
1.在台南、高雄、屏東各地區傳佈基督教義。
2.關懷青少年身心靈健康生活。
3.辦理社會福利慈善救濟事業。
4.辦理基督教義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勵。
5.辦理教育及文化事業。
6.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及教育事業。
第5條 本法人設立財產總額新台幣貳仟肆佰壹拾玖萬貳拾伍元整(詳如財產清冊),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
第6條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
1、本法人財產完全為法人所有,不得任由私人運用。
2、為達成本法人設置宗旨,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運用。
3、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依照第11條規定辦理。
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9人組成董事會,由高雄中會、壽山中會、安生教會各派1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派6名(內含總會總幹事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1名)。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2次。
第8條 第1屆董事選出後,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召開第1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第2屆以後各屆董事應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日就職,由上屆董事長於1個
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召集之。
第9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1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2次。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10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董事會4次,由董事長召開。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由3分之1以上之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11條 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均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1.章程變更之擬議。
2.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3.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為:
1.依照宗旨決定經營方策。
2.財產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3.經費之籌劃。
4.審核各種事工之計劃及預算、決算。
5.主任之任免。
6.任免主任推薦之事務員。
7.核定聘請顧問、主任及事務員薪資。
8.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他事項。
第13條 董事死亡、辭任時,其遺缺由原推選單位另行選派,並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第14條 本法人設置主任1人,事務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主任之職責為秉承董事會經營方策及執行一切會務。
第15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16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1個月內,將年度預算及業務計畫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7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移轉接近本章程第3條之目的且在政府登記有案之教會財團法人,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行之。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9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