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係指總會通常年會之屆別。
1.
會員和會與小會之關係。(14、46、55)
解釋:長老教會體制係長老代議制度,依權能劃分為原則。小會員由會員和會選出後,掌理行政法第33條規定之事工,而會員和會辦理第20條所列事項。因此,會員和會與小會不是高低階層決策之分別,而是權能之劃分。
2.
退任長老可否受託在支會為長老?(14、46)
解釋:退任長老不能受託為其他教會長老。
3.
「過半數」、「以上」之含意。(17、46、59、68)
解釋:
1. 總票100票或101票時,得51票以上均為過半數。
2. 總票100票,二分之一以上含得50票(具連本數)。總票101票二分之一以上需得51票以上。
3. 總票51票,三分之二以上含得34票(具連本數)。
4.
現任中委之牧師或長老離開現職後,可否擔任中委職務?(18)
解釋:中委會以中會正議員若干人組織之,若現任中委之牧師或長老離開現職而喪失正議員資格時,不能繼續擔任中委。
5.
牧師續聘之會員和會,監選不通過者,可否舉行第二次投票?(21、46)
解釋:不可。
6.
(刪除)(46)
7.
可否承認傳道師於借調期間在他教派封立之牧師職?(21)
解釋:未經本總會准許者,不能承認其牧師職。
8.
(刪除)(59)
9.
本總會所屬牧師可否參加他教派之按牧儀式?(23)
解釋:屬本總會牧師不得參與他教派之按牧儀式。
10.
會員和會時「不在會員」是否有權參加選舉?(24、46)
解釋:依照行政法第15條及選舉規則第4條規定:「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不在會員須由小會決議再恢復為現有會員後,才有資格參與會員和會。
11.
某中會內規定中委會至少每年應有兩位牧師、兩位長老為新任,並前屆議長不必經過選舉為本屆當然中委等是否合法? (24、46)
解釋:中會無違犯行政法之範圍內可設慣例,但中委會之構成,依行政法第63條應經中會選出。
12.
退休牧師受小會議長委託時,可否執行聖禮典?(25、55)
解釋:退休牧師受小會議長委託時,可以代理執行聖餐禮,但不得代理執行洗禮,也不得行使其他行政職權。
13.
選舉規則中「當選票數」之算法,以發票數或收票數為基準?(25、46)
解釋:
1. 選舉票數之算法,應以發票數為總數,但不得少於法定人數。
2.
議長宣佈發票數為該次選舉之出席人數時,則以發票數過半數為當選;議長若未宣佈,則依選舉規則第24條及議事規則第12條處理之。
14.
長執人數與陪餐會員數之比例為何?(28、46)
解釋:
1. 長執名額與會員數比例,法規無明文規定。
2. 參考行政法第2條及第4條,以一比十比例為原則。
15.
牧師、傳道師及其夫人可否被選為長執?(29、46、55)
解釋:現任牧師、傳道師依行政法第116條不得被選為長執,牧師、傳道師之配偶若具有選舉規則第12條之資格,可列為候選人,但儘量避免為宜。
16.
(刪除)(46)
17.
退任牧師是否可擔任小會議長。(30、46)
解釋:
1. 依行政法第34條「小會議長由牧師擔任之,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請中會內現任牧師代行……。」
2. 依據受託牧師聘派條例第3條:受託牧師經小會同意受中會/族群區會委託擔任牧會工作,並為小會議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任滿一年內不得應聘為該教會牧師。
18.
何謂退任牧師?可否為正議員?(30、4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111條,退任牧師乃已受封立牧師職後離職,但現在未受堂會、總中會內機構聘任為牧師者。
2.
依據行政法第60條乙項第一款;退任牧師不得為正議員。
19.
無聘牧之教會由中會另派牧師為議長(行政法第34條),其中指之牧師涵蓋之範圍為何?(30、46、55)
解釋:根據行政法第106條,牧師涵蓋之範圍為「傳道師服務滿二年以上,得經中會推薦向總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通過資格檢定之傳道師受聘在教會牧會或在構構工作經封立者,稱為牧師。」
20.
牧師監選後其時效性如何?(31)
解釋:
1.
法規並無規定牧師監選後之時效性。
2.
其時效性之計算依據,得自由約定。
21.
支會會員參加母會派駐支會牧師監選之合法性。(31)
解釋:支會會員如會員籍尚在母會時,應參加母會舉行之牧師選舉。
22.
現任議長出缺時,可否補選?(31)
解釋:
1.
可依據教會法規中會、總會辦事規則第2條辦理。
2.
中會認為必要時,亦可補選之。
23.
名譽長老之資格及在小會之地位如何?(31、46)
解釋:
1.
名譽長老係依據行政法第101條聘任。
2.
名譽長老如受小會邀請得列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24.
支會可否設小會記錄?(31、46)
解釋:支會應設小會記錄,但有母會之小會應將各項決議報告並登錄於母會小會記錄簿中。
25.
有關「會員和會」,「不在會員」之計算如何?(32、4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15條、選舉規則第4條及參考「有關法規之解釋」第10條辦理。
2. 不在會員應以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兩個星期前之公告日止,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公告當日始參加禮拜者,仍為不在會員,會員和會延期時,自延期公告日起算。)
26.
中會休會中,中委會可否行使中會「同意」或「核准」之事項?(32)
解釋:屬中會之職權應由中會決定及執行,但如經中會授權,中委會亦得為之。
27.
(刪除)(66)
28.
選舉規則第12條第三款中「教會」是指總會所轄任何教會或是本身在籍之教會?任職非本身長老教會之其他教派,領有薪津或無償者,是否具有參選資格?(33)
解釋:
1. 選舉規則第12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教會」是指工作者會籍所屬之教會而言。
2. 除擔任他教派牧師、傳道師職以外,符合選舉規則者,皆具有參選資格。
29.
在定期會員和會中,小會辦理牧師退任及改選長老、執事之有效性?(34、46)
解釋:
1.
會員和會對小會辦理事項若有異議時,可依行政法第24條之規定辦理。
2.
選舉長老、執事應依選舉規則第14條辦理,否則選舉無效。
30.
選舉規則第18條中所指之「委員」,是指「中委」或「不限定中委」?(34)
解釋:「委員」係指被派之監選委員,不限定中委,但必經中會或中委會選派。
31.
選舉規則第12條第二款「長老: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之涵義?(35、46)
解釋:「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係指由中委會就個案認定之。
32.
行政法第60條甲項第三款中「派屬中會」,是指地域或機構?(36)
解釋:「派屬中會」,係指機構之意。
33.
夫婦同為牧師(或教師),申請在同一間教會牧會,該如何辦理監選與就任之手續?(36、46)
解釋:牧師之監選、獻聘與就任應依行政法第107條及第108條辦理。
34.
堂會名譽長老可否參與執行聖禮典?(36、46)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33條第二款,執行聖禮典屬小會權限,名譽長老非經小會邀請不得執行。
35.
續聘牧師之會員和會可流會幾次?流會後召開之會員和會,依續聘或新聘計算票數?(36、46)
解釋:續聘牧師之會員和會流會不計次數,因此依續聘規定計算票數。
36.
(刪除)(46)
37.
(刪除)(46)
38.
行政法第32條「小會由該教會牧師、長老或中會所派牧師、長老組織之,至少應有三人,其中牧師一人、長老二人」應可瞭解。現有某教會有三位牧師牧會,除主任牧師為小會員外,其他2位牧師是否為小會員,並可否參加小會?(36、46、55)
解釋:主任牧師以外之牧師,應參加小會。
39.
退任牧師申請為國外宣教師在法規程序上是否適當?(36、46)
解釋:
1.
可以申請為國外宣教師。
2.
請依照國外宣教師條例辦理。
40.
中會副議長可否代表議長為總會常置委員會正議員?(37)
解釋:中會議長參加總委會依總會常置委員會條例第2條之規定,係代表中會,故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副議長代表之。
41.
囑託傳道的資格及限制如何?(37、46)
解釋:
1. 依據選舉規則第12條第三款及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第11條之規定,支薪之囑託傳道不應任堂會長老。
2.
支薪之囑託傳道不宜擔任傳道部員。
42.
行政法第47條「牧師、傳道師之會員籍,應移屬駐任教會」之意義及期限?(37、46、55)
解釋:
1.
牧師、傳道師之會員籍,應移屬駐任教會。
2.
牧師就任時及傳道師赴任一個月內應移屬駐任教會。
43.
行政法第125條第二款中「無正當理由」之原意為何?(37、46)
解釋:
1.
沒有請假。
2.
沒有發生臨時事故。
3.
事後沒有補辦手續。
44.
有關教會改屬他中會之法規依據?(38、46)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79條第二款之規定,教會改屬他中會須申請總會辦理之。
45.
行政法第123條第二款「犯不名譽之罪」所指之範圍及具體事實?(38、46)
解釋:行政法第123條第二款「犯不名譽之罪」,係指:
1.
凡妨害教會名譽之行為。
2.
依此原則中會就實際個案個別認定之。
46.
行政法第125條第三款「帳項不清」,有關教會外的帳項不清是否適用此條文?(38)
解釋:行政法第125條第三款「帳項不清」係指:
1.
教會體制內之帳項。
2.
教會體制外,則依行政法第123條第一、二款辦理。
47.
(刪除)(46)
48.
選舉規則第5條「不可抗力」之涵義及範圍?(38、46)
解釋:「不可抗力」係指名單公告後,發生突發性之事實,以致會員和會當日無法出席,並經小會認定者。
49.
受中會停職之董事資格問題。(38)
解釋:屬中會之公職之停止,應請中會或中委會辦理,屬總會之公職之停止由總會或總委會處理之。
50.
支會可否選舉長執?(39、4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3條,中會直轄的支會由中會派牧師及長老二名組成小會,設會員籍之後,得依行政法第4條辦理選舉長執;有母會之支會,則由母會小會辦理之。
2.
請參考「教會法規之解釋」第21及24。
3.
支會的小會可施洗。
51.
有關牧師進修或請假身份之認定問題。(39、46、66)
解釋:
1.
依據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3條:牧師、傳道師請假時,三個月以內應經小會同意,三個月以上三年以內應經中會同意。該牧師請假超過三個月,小會已無權同意之。
2.
如果該牧師業「經中會同意」之程序,辦妥「學假」,依據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4條: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該牧師已自動喪失一切公職,不能擔任小會議長。小會議長應由中會指派正議員中之牧師擔任之。
3.
請假牧師為退任牧師,主日禮拜可以證道;因已不能擔任小會議長,故不能主持小會、洗禮及會員和會,若受小會議長委託時,可以代理執行聖餐禮。但退任牧師若擔任受託牧師,依據受託牧師聘派條例第3條,可為小會議長,主持小會、聖禮典及會員和會。
4. 「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立法之用意,不在褫奪當事者之公職,乃在保護當事者在教會中作一個名符其實、盡忠的管家。
5.
如果該牧師未正式請假,則是中會處理過程本身的問題,中會應另行處理,不能依據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4條辦理。
52.
家族成員同時擔任教會聖職之適當性?(39)
解釋:
1.
長執之產生依行政法第94至101條及選舉規則第11至17條辦理。
2.
依選舉規則第二章第12條規定,選舉長老、執事之條件,並無明文限制一個以上之家庭成員不得同時被選為長執。因此若經合法之選舉,在當選後無人異議且在三個月內就任者,就是合法的長執。
3.
但長老、執事執行聖職均應秉主之聖訓,忠實於上帝,應不受親情之影響,避免如同家族式之長執組織。
4. 為了讓更多的信徒有事奉上帝的機會,小會可斟酌實情,建議採「長執輪休制」或「推薦應選人數以上之候選人」或「紳士約定:限制一個以上之家庭成員不得同時被選為長執」方式,辦理選舉。
5. 所問之問題,是該教會「單行法」之範疇,法規並無明文限制,故家庭成員同時擔任長執,並無不適。
53.
(刪除)(46)
54.
解釋「退任牧師可否受託辦理聖禮典」案。(40、46)
解釋:比照「教會法規之解釋」第51之3.辦理之。
55.
外聘牧師及外聘傳道師可否擔任本宗公職?(40、46)
解釋:根據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2條,外聘應屬於請假,以及第4條:「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之規定辦理之。
56.
牧師、傳道師其籍隸屬中會之機構牧師管理事宜。(40、46)
解釋:
1.
行政法第56條中會掌理事項第七款、第九款皆適用牧師、傳道師其籍隸屬中會之機構牧師。
2.
行政法第60條第一款機構牧師應參加中會。
3.
中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其列席中委會。
57.
中會事務所是否為機構?(40、46)
解釋:
1.
中會事務所是總會屬下機構,但也是中會所屬機構。
2.
行政法第66條規定「中會應置總幹事一名及事工幹事若干名,策劃、協調及執行中會或中委會議決之事工。總幹事及事工幹事應經中會以投票方法選聘,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聘。」
58.
(刪除)(46)
59.
定義「設立」、「封立」、「就任」、「授職」、「任命」等用詞。(40、46)
解釋:
1.
設立:中會設置牧師、國外宣教師;小會設置長老、執事所召開的典禮即為設立。
2.
封立:按手設立初任牧師、長老,稱為封立。
3.
就任:到任視事。
4.
授職:授與職務。
5.
任命:頒佈命令,委派職務。
60.
冬季議會選舉之適當性?(40、4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57條及第60條,中會議會由本屆正議員組成。
2.
尚未就任之次屆代議長老及牧師,如無本屆資格,不得出席參加本屆中會議會。
61.
成立長執事工部之妥當性?(40、4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65條,有必要增設其他部會時,應由中會設置之。
2.
各部部長、部員應經中會銓衡任命之。
3.
增設中會長執事工部牽涉與違反小會、中會功能與職權及信仰與教制問題。
62.
中會牧師、傳道師會是否為中會體制內之部會,又該會於中會是否有提案權?(41、46)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65條「中會得組織下列部會,必要時得增設其他部會」,應由中會正式議決增設在案為準。且「各部部長、部員應經中會銓衡任命,並僅得兼任其他部會一職。」
63.
機構牧師申請轉籍事宜。(41、46)
解釋:依行政法第117條及110條辦理。
64.
行政法第116條第二款「不得兼任他職」之涵義與範圍?而j從事加工k在工廠上班l自設加工廠m自種果園等是否亦算他職?(41、46)
解釋:
1.
本職與公職以外皆屬他職。
2.
j從事加工k在工廠上班l自設加工廠m自種果園等皆屬「不得兼任他職」之「他職」,至於是否同意兼任,則依行政法第116條辦理。
3.
牧師、傳道師兼任他職應每年提出申請。
65.
(刪除)(46)
66.
教會選舉長執時可否訂定內規?(42)
解釋:有關長執之選舉各教會所訂之內規不得抵觸憲法、行政法與選舉規則。
67.
中會幹事之定位。(42、46)
解釋:中會幹事依行政法第60條乙項第二款,在中會為參議員。
68.
如果行政法第20條第五款「選派委員檢查該年度會計事務」,包括教會所屬團契、機構的會計事務,那麼行政法第20條第五款和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第16條是否抵觸?(43、46)
解釋:
1.
行政法第20條第五款係會員和會應行使之職權,包括教會會計與教會所屬團體會計,每年僅執行一次。
2.
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第16條係小會應執行之職權〔參行政法第33條第四款〕,僅對教會所屬團體會計適用之,每年執行二次。
3.
行政法第20條第五款和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第16條並不互相抵觸。
69.
牧師之任期起算日:j赴任起算?k小會與牧師約定的日期(聘書記載日期)?l就任之日起算?(43、46)
解釋:牧師之任期起算照聘書之記載為準,其任期則依行政法第109條辦理。
70.
(刪除)(46)
71.
教會牧師監選,信徒所投「空白票」是屬贊同票或不贊同票?(43、46)
解釋:根據選舉規則第20條規定,牧師監選係以「得票」為準,故「空白票」不算在得票內。
72.
行政法第117條「牧師及通過牧師資格檢定之傳道師轉屬他中會『為』牧師...。」不為牧師可否轉牧師籍?(43、46)
解釋:牧師及通過牧師資格檢定之傳道師若非應聘至他中會為牧師,不得申請轉牧師籍。
73.
請假中傳道師可否接受牧師資格檢定?(43、46)
解釋:比照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4條之精神,請假未銷假之傳道師不可接受牧師資格檢定。
74.
有關教會欲處分土地,並已向中委會稟請通過後,是否仍需再列為中會議會之議案討論並議決通過,才算完備合乎法規規定?(44、46)
解釋:於中會議會期間應在議會中列為議案討論並議決通過;但在中會休會期間,依行政法第63條之規定,得由中委會議決後報告中會。
75.
中委會組織中前任議長及財團法人董事長為當然中委是否適法?(44、46)
解釋:依行政法第64條,選舉規則第24條及「教會法規之解釋」第11,中委會委員應在中會開會中選出。
76.
退任牧師再受聘為同一機構之牧師,是初聘?或續聘?(44、46)
解釋:退任牧師再受聘為同一機構之牧師,視為初聘。
77.
堂會被降格,牧師的任期是否續存?(46)
解釋:堂會被降格,牧師的任期仍然續存。
78.
會員之「在籍陪餐會員」是單指經小會公布之在籍陪餐會員(籍在人在)?或涵蓋籍在人不在之會員在內?(45、46)
解釋:在籍陪餐會員包括籍在人在與籍在人不在兩種,小會在召開會員和會前僅須公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籍在人在)即可。
79.
開設教會應先經中會通過後才能開設?或先經中委會通過後即可開設,再於中會時宣佈即可?(45、46)
解釋:依行政法第56條第二款,教會應由中會設立,但中會休會期間,依行政法第63條之規定,可由中委會通過後開設,再於中會時宣佈。
80.
中會委員無就任可否執行職責?(45)
解釋:根據中會、總會議會程序第3條:「舉行選舉及就任。」所以,中會委員必須在中會或中委會就任,未就任不可執行職務。
81.
(刪除)(55)
82.
『議事規則第15條之適用情形』(47)。
j夫婦不同軛(信)者,不得擔任長執是否違反規定,理由何在?
k「特殊議案」如何界定?
解釋:
1. j依行政法第94條「長老、執事應依選舉規則由在籍之現有陪餐會員
選出」及選舉規則第12條之規定。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得受選擔任長老、執事,不可因其他理由剝奪其受選之權益。
k依行政法第138條,各中會、教會、機構辦理事項牴觸法規者無效。
2. 特殊議案之認定:
j依議事規則第15條,特殊議案只適用於總會,對於中會、族群區會,小會並不適用。
k在總會時,經過半數以上之議員同意,認為特殊議案,應提出交各中會審議,並得二分之一以上中會通過,提交次屆總會表決,其表決依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83.
(刪除)(55)
84.
選舉規則第15條「全數連記法」解釋為何?(47)
解釋:全數連記法,例如,選舉五名長老,在選票上圈選五名以內(1至5名)皆為有效票,超過五名(六名以上)為無效票。
85.
行政法第95條「長老、執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除情形特殊經中會同意外,年滿70歲不得被選,但任期中年滿70歲時,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教會欲辦理長執輪休制時,須經小會決議,並向中會報備後,始得實施。」請問其年滿70歲以那一日為準?(47)
解釋:以選舉日為準。
86.
受停職之傳教者可否繼續擔任牧會工作(牧師、傳道師、囑託傳道、講道者)?(47)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127條及「牧師、傳道師復職條例」第2條,受戒規停職的牧師、傳道師,在停職期間不得擔任牧會工作。
87.
行政法第60條甲款正議員第六項,中會婦女、青年及松年事工部部長,可否被選為中委?(47)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58條、60條、63條、64條,中會婦女、青年、松年事工部部長皆為正議員,可被選為中委。
88.
有關「公職」的界定為何?(47)
解釋:「公職」指經總中會銓衡、選舉、任命之職務。
89.
(刪除)(48)
90.
「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有關學假申請規定為何?(48、55)
解釋:依「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2條第三款有關學假之規定最長為9年,若未經中會授職任命者不得再申請學假。
91.
(刪除)(48)
92.
有關牧師任期屆滿(舊行政法有任期約束者)後,未完成續聘手續時(含續聘監選時和會流會),其期限多久內,中會應派乙名牧師擔任小會議長。(48)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34條後段,「小會議長出缺或請假超過半年以上時,由中會另派牧師為小會議長。」因此牧師任期屆滿,未完成續聘手續時,該牧師即喪失小會議長資格,中會應即時另派牧師為小會議長。
93.
有關現任牧師任期屆滿應如何辦理?(48)
解釋:
1.
行政法第109條第一款後半段之意思為:行政法第109條第一款後半段之意思為:必要時由中會所組成之牧會關懷小組關懷之。
2.
依據行政法第109條第二款,完成續聘手續需中會派員關懷協調作成協議,並由小會提出聘書在中會或中委會獻聘後才視為完成。
94.
有關退休牧師之事宜。
j退休牧師其籍存在否?(是否還有傳教師籍?牧師籍?)
k退休牧師籍之歸屬(管理)單位?
l退休牧師是否受行政法第125條之規範?(48)
解釋:
1. 退休牧師其牧師籍仍然存在,直到該牧師別世(蒙主恩召)時牧師籍才註銷。
2.
退休牧師籍之歸屬管理單位為該牧師退休時所屬之中會/族群區會。
3.
退休牧師仍然必須接受行政法第125條之規範。
95.
曾任長老者在長執改選時未能當選(連任)長老,可否被選為當屆執事?(48)
解釋:曾任長老在長執改選時未能當選長老,仍然具有當屆執事被選舉之資格。
96.
請解釋「議事規則第25條、26條是否適用於教會之小會、長執會」。(49)
j在教會召開小會或長執會時,在會議中可否援引此等規則。
k若可援引,則「喪失該屆議員資格」,是指「當次會議」?或「當年內之會議」?「該任長執之任期」?
解釋:議事規則第25條、第26條所指之「議員」係指中會、總會之議員,不適用於教會的小會及長執會。
97.
請解釋行政法第109條第一款中有關堂會牧師聘任事宜。(49、55)
j牧師要離任,教會沒同意?
k教會要解聘,牧師沒同意?
解釋:行政法第109條牧師聘任的精神是無任期(不限定任期),堂會牧師受聘請後,無論是有任期(限定任期)或無任期(不限定任期),若發生任何聘任問題或爭議,中會應推派牧會關懷小組關懷之。
98.
請解釋行政法第112條支會具何資格,始可申請受託牧師。(49)
行政法第112條後半是只限定中會直轄支會或一般母會開拓的支會也包括在內?若母會沒有主任牧師期間支會是否可單獨申請受託牧師?
解釋:
1.
行政法第112條所指是以中會所開拓之支會為原則,並不適用於母會所開拓的支會。
2.
母會沒有主任牧師,其支會可以單獨申請受託牧師,但中會在派任受託牧師時,應衡量母會與支會之關係善處之。
99.
中會於議會中選出議長、幹部、中委後是否應該馬上就任?(49)
本中會於本屆第一次議會中選出議長、幹部及中委後即刻休會另擇期就任,是否違法?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67條並未規定議長、幹部、中委在選出後必須馬上就任。
2.
各中會/族群區會可依其需要自行決定議長、幹部、中委之選舉及就任日期。
100.
請解釋有關牧師受戒規復職,聘牧事宜。(49)
解釋:根據牧師、傳道師復職條例第2條規定,中會牧師已經在中委會接納停職期滿,恢復牧職,不必重新舉行聘牧選舉。
101. 請解釋教會以「副牧師」名稱聘請第二位牧師之妥適性。(49)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107條「主任牧師為小會議長,其他牧師係協助主任牧師辦理教會會務,得分關懷、傳道、教育…為其職務。」此條文規範地方教會可有多位牧師共同參與團隊服事。除主任牧師外,其他牧師得協助主任牧師辦理教會會務,依其職務區別可分關懷、傳道、教育、青年、婦女、宣教、音樂…等。但不宜以「副牧師」名稱聘請之。
102.
請解釋「法規之解釋第94條」有關「退休牧師仍然必須接受行政法第125條規範」之理由。(49)
解釋:行政法第125條規範對牧師之戒規,但針對退休牧師之戒規乃指停止牧師籍或免除牧師籍,且法規解釋文第94條已清楚說明退休牧師籍之歸屬管理單位為該牧師退休時所屬之中會/族群區會,所以退休牧師仍需接受行政法第125條之規範。
103. 小會中除主任牧師之外,其他牧師是否有表決權。(49)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32條:小會由該教會牧師、長老或中會所派牧師、長老組織之。地方教會主任牧師之外的其他牧師應為小會員,共同行使小會之職權。
104. 有關「特職牧師、特職傳道師」服務機構之規範。(49)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114條特職牧師及特職傳道師是經總會設立在總會以外機構服務者。此「機構」係指總會以外之教育、醫療、社會服務或社會福利之機構。
105. 選舉規則第12條第二款「曾任執事滿兩任以上者」得有長老之候選資格之「任」如何解釋?(50)
解釋:
1. 以「任」為準,不受限於任職的年限。
2. 被選為執事任職至任期屆滿者,算為一任。但若無任職至任期屆滿者,不論任職多久,都不算為一任;又補任者需擔任至任期屆滿始能算為一任。
106. (刪除)(56)
107. 信徒施行洗禮或堅信禮後多久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50)
解釋:選舉規則第3條是針對轉入會員,轉籍者需三個月後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對施行洗禮或堅信禮者,不在此限。因施行洗禮或堅信禮者,有其必須的程序以及小會之認定,方可接納。
108. (刪除)(55)
109. 有關議事規則第19條「……上一次會議……」之定義為何?(50)
解釋:「上一次會議之決議事項」,係指針對同一事項作成決議的那一次會議,不論其屆次。
110.
有關牧師、傳道師特別假之「公職」如何界定?(50)
解釋:現行認定之公職,係僅指經由選舉當選之各級公職,不包含政府單位之政務官或事務官。
111. 現任長老請辭當屆長老之職,教會再辦理補選時,請辭之長老能否再被提名為當屆長老候選人?執事是否同樣辦理?(51)
解釋:請辭當屆之長老,即辭去長老之職至當屆屆滿為止。補選當屆長老時,不得再被提名為當屆長老候選人。執事亦同。
112. 當選長老、執事沒有(或不)就任者,能否再被提名為當屆候選人?執事是否同樣辦理?以屆或年計算?(51)
解釋:當選長老無就任者,不得再被提名為當屆補選長老之候選人。執事亦同。本項計算以屆為準,但採輪休制度的教會,則依其實際之任期年限為準計算。
113. 行政法第108條規定:「……。主任牧師離任時,其他牧師應同時辭任,教會應依選舉規則重新聘請牧師。……」但主任牧師若安息時,其他牧師的任期及其中會正議員身份如何辦理?(52)
解釋:主任牧師之離任應為包括主任牧師安息在內,其他牧師於辭任時,小會得將其任期延至新任主任牧師就任為止並報備中委會,但其延任期間不宜超過一年,延任期間在中會仍為正議員。
114. 有關牧師、傳道師之特別假是否計算年資?(53)
解釋:比照牧師、傳道師之請假,育嬰假以及外聘之牧師、傳道師皆不計年資,則特別假,亦應不計年資。
115.
受託於支會(直屬中會)或堂會的受託牧師是否在中會具有正議員資格?(55)
解釋︰依行政法第60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託牧師並未列為正議員。
116. 「選舉規則」第12條第二款「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所指為何?(56)
解釋:「長老︰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執事只限於本宗的執事。
117.
解釋總會銓衡委員會條第3條、第5條﹖(57)
解釋︰按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第3條及第5條並不適用中委會的銓衡董事,且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第5條已規範,「現任各中會/族群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不得列入總會屬下機構董事會推薦名單」,其他中委不受限制。
118. 牧者請假、停職及復職之相關解釋。(57)
解釋:依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2條,每次請事假以二年為上限。依第2條第一款,事假「如超過二年以上者,應予停職辦理」,不需公告。
119. 釋疑有關「中會所在地之總會機構繳納中會捐獻金」。(58)
解釋:
1. 總會所屬機構應繳交總會所規定之負擔金。中會所屬機構應繳交中會所規定之負擔金。
2.
捐獻金非負擔金,宜由該中會與該機構協調。
120. 解釋「監選臨時會員和會之請假會員是否可列入扣除名單」。(58)
解釋:依選舉規則第5條及解釋文48,經由小會認定為不可抗力者始可列入扣除名單。
121. 解釋「有關主任牧師外之聘牧與牧職身分事宜」。(58)
解釋:
1. 有關本宗牧師專任服事於行政法「第十一章 牧師」之序文及行政法第116條 二「現任牧師、傳道師需專任,未經小會或機構及中會或總會同意,不得兼任他職」中有明確之定義與規定。
2.
依據行政法第107條及解釋文101.並無「副牧」之職稱。特職牧師之規範依據行政法第114條、解釋文104.、外聘牧師之規範依行政法第113條。
3.
可參照「外聘牧師、傳道師聘派條例」、「特職牧師、傳道師條例」辦理之。
122. 解釋中會議會之成會人數可否扣除請假名單。(58)
解釋:依行政法57條「中會須有正議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決定延期之日」之立法精神,不得扣除請假名單來計算成會人數。
123. 解釋中會財產的處分辦法與標準。(58)
解釋:依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第13條,中會財產之處分由各中會自行決定辦理。
124. 解釋牧師續聘之相關程序。(58)
解釋:依行政法第33條第8款,牧師之續聘本為小會掌理之職責,應由小會辦理,必要時可依行政法第109條辦理之。
125. 議事規則第12條,議會中清點人數若未達法定人數時,之前通過之議案是否有效?。(59)
解釋:議案已經表決通過後,如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並經清點在場人數已不足法定額數時,在額數問題未提出前所通過之議案均為有效。
126. (刪除)(60)
127. 如何提出〝復議〞?(60)
解釋:
1.
依照議事規則第9及19條。
2.
修改上一次會議決議事項,無論任何方式提案,需經出席議員過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成案,並經出席議員過三分之二同意才能修改上一次會議決議事項。
3.
法規之修改除外。
128. 解釋監選過程中,在未宣佈成會前就發票、投票是否合法。(59、66)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22條、議事規則第12條及解釋文13,未宣佈成會前就發票、投票於法不合。
2.
上述解釋,因政府機關公告或天災、事變等因素,致使無法舉行實體聚會時,不在此限。牧師監選得由中會採取適當的方式辦理之。
129. 報考神學院前是否應請辭長執?(59)
解釋:行政法第100條第二款,係指長執就讀神學院道學碩士時始需請辭;因此報考前無需請辭。
130.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第二章長老、執事之選舉第17條「當選公告後無人異議者,應在三個月內舉行設立或就任,否則無效。」請解釋「三個月內」從哪日起算?(61)
解釋:應解釋為「第一次當選公告翌日起算」。
131. 解釋選舉規則第12條及第3條有關選舉與被選舉資格。(61)
解釋:
1.
選舉規則第12條長老、執事就任時須具有下列條件:一 執事:陪餐滿二年者。其中所指的陪餐係指在本宗教會中的陪餐,因此須在本宗教會中陪餐,且在就任時已滿二年者,始有執事被選舉資格。
2. 選舉規則第3條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其意為:若由非本宗教會轉入者,滿三個月有選舉權;另尚須符合選舉規則第12條第一款之規定者,始有被選舉資格。
132. 主任牧師外其他牧師之就任可否簡化?(61)
解釋:主任牧師外其他牧師之就任,得由小會與中會協調辦理之。
133.
行政法第122條後段「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由所屬總會、中會辦理,總會、中會休會期間由總委會、中委會辦理。」其中「由總委會、中委會辦理」之意及辦理方式為何?(62)
解釋:
1.
所謂「辦理」,意指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若有違反教會法規者,由總會或所屬中會辦理戒規之懲處。
2.
其辦理方式為:
(1)「停職」或「免職」,由總會或所屬中會逕行處理。
(2)「宣告停止會員權及除名」部分,得由總會、所屬中會移付中會、小會議處,並將結果陳報總會、所屬中會核可。若未議處,或議處結果不當,則可由總會或所屬中會再發回,定期議處,或逕由總會、所屬中會議處。中會、小會應執行並承認中會、總會之懲處決定,並將執行結果陳報總會、所屬中會核定。
134. 解釋行政法第108條,「夫婦同為傳道師或牧師,且欲受聘於同一教會或機構時,得同時接受聘請」文中,『得同時接受聘請』於會員和會辦理監選時,選票是一張或夫婦選票各自一張?(61)
解釋:依行政法第107條、選舉規則第20條第二項,會員和會僅監選主任牧師一人。
135. (刪除)(66)
136. 解釋總委會是否有權駁回中會於總會通常議會之提案?(62)
解釋:
1.
依「總會常置委員會條例」第4條第四款、第5條及「中會、總會辦事規則」第1條第七款、第10條,總委會本應進行議案之審查。
2. 進行審查時,若有逾法定提案日期之提案或所提議案之案由抑是說明不夠明確具體致無法列為議案時,應由總委會盡速與提案單位協調辦理。
137. 解釋教會法規之解釋文第4條內容:(62)
1. 若現任中委之牧師或長老離開現職後,又於[幾個月內]就任中會屬下的教會,取得正議員資格時,是否可以繼續擔任中委之職呢?
2.
教會法規之解釋文第51條第4款{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是在說明牧師進修或請假身份之認定問題,請問:此解釋文是否也適用在教會法規之解釋文第4條呢?若現任中委之牧師或長老離開現職後,又於[半年內]取得正議員資格時,是否可以繼續擔任中委之職呢?
3.
還是現任中委之牧師或長老離開現職後,不管是否在半年內就任中會屬下教會牧師,都[不能]繼續擔任中委職務呢?
解釋:中委為任期制,若在任期內不具正議員資格時,則無法擔任中委職務,但任期中恢復正議員資格,應可繼續其中委職務。
138. 解釋牧師續聘事宜小會決議後,會員連署要求依行政法第109條第二款召開「續聘選舉會員和會」是否合宜?(62)
解釋:牧師續聘相關問題,應由中會所派之牧會關懷小組依行政法第109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完成。
139. 解釋關於擔任機構及財團法人董事之年限?(63)
解釋: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6條之立法精神,擔任同一機構董事,任期合併計算最多不得超過9年。
140. 解釋「機構牧師之會員籍與牧師籍是否應屬同一中會」?(63)
解釋:
1.
依行政法第33條:小會掌理下列事項:三 辦理會員籍,維護教會紀律及培養會員信德。會員籍由小會掌理。
2. 依行政法第56條:中會掌理事項:九 監督管理轄內牧師及傳道師。牧師之牧師籍由中會掌理。
3. 現行法規並未規範機構牧師之會員籍與牧師籍應歸屬同一中會。機構牧師其會員籍所屬的教會與其牧師籍得屬不同中會。機構牧師之牧師籍由其所屬中會管理之。
141. 解釋教會法規中年齡「年滿」及「滿」之計算方式事宜?(64)
解釋:配合國家法令之解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條文中有關年齡「年滿」或「滿」之計算,應以實足年齡計算,滿足一年為一歲,即俗稱的足歲。足歲生日當日即為「年滿」日。
以A牧師為例,1949年11月9日出生,至2019年11月9日即為年滿七十歲。
142. 曾任總會議長之退休牧師經二名正議員推薦後可否為總會通常會議之正議員? (65)
解釋:依據行政法第83條甲一、二、三、四、六各款,均為在職或現任者,第五款亦應限於在職或現任者,故盡程退休、退任牧師不得為正議員。
143. 解釋「召開視訊會議之方式及適法性」(66)
解釋:因配合政府機關規定或天災、事變等因素致使無法舉行實體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等適當方式辦理之,並應符合教會法規之相關規定。
144.
政府機關公告或天災、事變等因素,致使無法舉行實體聚會時,如何辦理牧師獻聘及授職就任?(66)
解釋:
1.
牧師授職就任應依行政法第56、72條辦理,因政府機關公告或天災、事變等因素,致使無法舉行實體聚會時,得由中會採適當方式辦理之。
2.
牧師未授職就任前,依行政法第111條規定,不得接任小會議長職。
145. 政府機關公告或天災、事變等因素,致使無法舉行常態性會員和會時,如何辦理長執選舉?(參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90222885號函) (66)
解釋:
1.
選舉之原則,以投票數為出席數,並不得少於成會之法定人數。
2.
小會得以一定時間內辦理選舉並公告之。
3.
選舉方式由小會決議後,須經中會同意,始得辦理選舉。
146. 副牧是否能擔任駐在教會之小會議長 (68)
解釋:
1.
堂會管轄之支會的小會議長,由管轄之堂會派牧師一名並經中會同意後派任之。
2.
中會直轄的支會小會議長由中會派任。
147. 選舉規則第19條,中會所派監選委員可否參與投票?(68)
解釋:依據選舉規則第20條,不具有該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資格者,不得參與投票。
148. 教會設立之財團法人是否屬教會法規中「教會附屬機構之範疇」?(68)
依據行政法第6條及第56條第3款中會是否應負監督教會附屬機構之責任?
解釋:
1. 依據行政法第33條第4款,教會設立之財團法人屬教會法規中「教會附屬機構之範疇;
2. 依據行政法第6條、第56條第3款及類推適用行政法第77條,財團法人的設立其捐助暨組織章程應經總會或所屬中會核准後,始得向政府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變更時亦同。
3. 已申請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教會應依本解釋文修改組織章程。(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