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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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外聘牧師傳道師聘派條例」、「國外宣教師條例」、「牧師傳道師休假及請假條例」、「傳道師分派辦法」等各項相關法規,明定作業細則,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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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道師分派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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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宗神學院道碩班畢業,因故未完成入學道碩班之推薦程序而於畢業當年身份有所爭議時,經傳委會審查面談後,得經傳委會同意獲准於次年分派。惟該道碩畢業生於畢業當年不得分派為傳道師,並需返回原屬中會/族群區會服事一年,由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安排關懷及輔導(全時間及兼職服事皆可),次年經評估後(比照入學道碩班推薦制度之小會、中會/族群區會推薦程序),送傳委會面談,通過後方才取得傳道師之受派資格。此一年時間無牧會年資、亦無加入傳福會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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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族群之「協傳」分派:因應多元族群之現況,中會/族群區會內因族群特殊宣教需求,而需申請非由本族群之中會/族群區會所推薦之道碩畢業生分派為傳道師時,需雙方中會/族群區會簽具有「宣教協議」,並受派前雙方中會/族群區會皆同意該協傳分派,經傳委會以議案同意獲准,始得跨族群分派。其作業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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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雙方中會/族群區會需先建立及簽訂夥伴宣教協議,方得申請為協傳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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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協傳期間由雙方中委會/族群區委會議定後,送交傳委會同意。受派協傳之傳道師於屆滿後回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入學道碩班時所推薦之中會/族群區會)報到,並由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安排派駐教會,若需延長協傳期限,於協傳期滿前雙方中委會/族群區委會議定後,再送交傳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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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協傳期間,該師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原屬中會/族群區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副本繳交傳委會),並每年應回原中會/族群區會參加至少一次之中會議會/族群區會議會,以維持與原族群之關係。該師得以原屬族群之語言為其「工作語言」,並得以此語言參加「傳道師族群語言能力認證檢定」、申請「牧師資格檢定」及牧師資格「中會議會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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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協傳期間之人事管理及各項傳道師訓練,由受派前往之中會/族群區會負責及安排,一對一實務指導部分項目(如母語文化)得請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協助。後續之牧師資格檢定申請、牧師資格講道等,若仍在協傳期間,由受派前往之中會/族群區會安排,並由原屬中會委派3代表共同關心;若申請時已結束協傳身份,則返回原屬中會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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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聘牧師、傳道師聘派條例」、「國外宣教師條例」中所指之「傳道師」,係指「已取得牧師資格之傳道師」。亦即傳道師需於完成牧師資格審查之各項文件資料、繳交工作報告及讀書報告評閱通過,並在中會/族群區會完成牧師資格講道通過後,始得申請外聘及國外宣教師。道碩班畢業當年不得分派為外聘傳道師、國外宣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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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宗道碩畢業生經面談通過後,一生僅有一次機會由「傳道委員會聘派條例」及「傳道師分派辦法」等規範,分派為本宗傳道師。若分派後抗命或無故未赴任,即視為自動離職,終身喪失分派為本宗傳道師之資格。(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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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道師一對一實務指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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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道師初次分派時,由中會/族群區會指派「一對一實務指導」之各科指導者,指導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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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道師需於接受指導期間,分科目具體填寫「傳道師一對一實務指導記錄表」,由指導者簽名認證,並完成兩年指導期,再由指導者建議為合格者後,由該傳道師之評鑑團隊完成評鑑認證,始得申請牧師資格檢定。記錄表並為指導差旅費之給付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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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道師兩年內未通過之科目,需由傳道師自費申請指導,每次申請一個指導年度,並依照由上述(2)之規定完成評鑑,直至該科目通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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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導期間傳道師應為在任之狀態。每一指導年度時間由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並至少需滿9個月。若期間因傳道師服事禾場異動、請假等情形而使該年度之指導期不足9個月者,該年度之指導不得認證,指導差旅費亦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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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隨夫隨妻或其他特殊情形而未於8月1日分派者,若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分派,隔年7月底止仍滿九個月,得以認列為一個指導年度。若11月1日以後分派者,則以隔年8月1日開始計算第一個指導年度,且該師於自分派至7月31日之期間,僅派小會議長,不派另5科目之實務指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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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規定詳見「中會執行傳道師在職教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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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傳道師申請牧師資格時程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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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行政法第106條規定,傳道師受派後需在職服務滿二年,才得申請「牧師資格檢定」。若傳道師任職期間有教會異動或改派之情形,需於異動至現職教會/機構逾半年以上,方才得以申請牧師資格檢定之各項文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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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牧師資格檢定之審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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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傳道師期間若請假逾三個月、因故被列為停派等無牧會狀態之期間,無法報名參加「傳道師在職訓練」、傳道師族群語言認證檢定,亦無法進行「一對一實務指導」、繕寫或提交牧師資格檢定工作報告等各項牧師資格檢定之項目。若申請牧師資格檢定之文件審查時,經查發現該訓練或檢定非為傳道師在任牧會期間完成者,該項文件應列為無效。(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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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傳道師在提出申請「牧師資格檢定」前,需通過「傳道師族群語言能力認證檢定」。傳道師所在中會/族群區會之族群語言,即為其檢定之「工作語言」。若分派時以「優先分派區域-客家」所請派傳道師之教會,分派前往之傳道師,需以客語為其工作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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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傳道師通過傳委會「牧師資格檢定」之文件審查後,傳委會應行文准予該師繕寫「牧師資格檢定工作報告」及「讀書報告」,報告格式及書目由傳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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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該師繕寫此報告時,需為在職、在任之狀態,並以現職服事之教會為寫作報告之對象。若傳道師任職期間有教會異動之情形,需於異動至現職教會後逾半年以上,其繕寫及繳交之工作報告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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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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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進行方式:申請傳道師完成工作報告及讀書報告、並送交評閱通過後,將由傳委會提供該師「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之經文。並由該中會/族群區會以議案方式,安排於中會/族群區會議會中進行牧師資格母語講道,以作為其取得本宗牧師資格之綜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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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講道評鑑之重點及程序:在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後,議長請講道者離場,正議員就其讀經之儀態語調、講道之內容及結構、神學、釋經、所屬族群之母語、台風及表達等方面討論,並請該傳道師之小會議長及服事教會代議長老或機構代表簡述其工作及服事情形,再由正議員提出接納、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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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講道評鑑結果:表決通過者,即成為取得牧師資格之傳道師,議長請當事人進入會場並宣佈結果,眾議員鼓掌表達接納。不通過者,無法取得牧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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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中會/族群區會議會講道所指之母語:係指該中會/族群區會所屬族群之「族群語言」。若因協傳、傳道師因故改換檢定語言別等特殊情形,而使其工作語言別與該中會所屬族群之族群語言相異時,需預備其語言別及華語對照之講道篇逐字稿給全體與會者,並該中會/族群區會邀請熟稔該語言別之牧長至少3人於講道及評論時與會列席,協助該中會/族群區會評定其講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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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傳道師通過中會牧師資格講道、取得牧師資格後,中會/族群區會應行文傳委會,以登錄該師已完成牧師資格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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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傳道師之人事管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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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道師依「牧師傳道師休假及請假條例」第3條,請假逾三個月以上三年以內應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並應由中會/族群區會函文傳委會同意接納,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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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道師派任後若因故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而離任教會/機構者,視為「停派」狀態,中會/族區會應逐年關心其狀態並回報傳委會。停派傳道師得於初派5年內(不計請假),經中會/族群區會協調適當教會/機構派任之。若傳道師經中會/族群區會評估為在中會/族群區會內無適當派任教會/機構,而將其牧籍(傳教師籍)送交傳委會時,經傳委會同意得暫接納其牧籍於傳委會,但不再主動分派該傳道師,若再經2年後皆無教會透過中會指定請派,本會得依行政法第119條,經傳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取消其傳教師籍。(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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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牧師資格之傳道師,依「牧師傳道師休假及請假條例」第3條,請假逾三個月以上三年以內應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即可。(請中會函文報備傳委會,傳委會僅需彙整報告,不列為議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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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牧師資格之傳道師,若任職期滿而離任教會、或請假期滿而尚未立即獲聘任者,得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比照牧師以行政法111條之規定列為「退任」身份,期間無需請假,以兩年為限。(請中會函文報備傳委會,傳委會僅需彙整報告,不列為議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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