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傳道委員會第59屆2014年10月7日第三次委員會議決修訂
第1條
|
國外夥伴教會若有聘牧需要,得填寫申請表後向傳道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表中須寫明服事內容、語言要求、交通工具、任期、謝禮、其他福利、住宿、機票支付等資訊。
|
第2條
|
傳道委員會得按申請教會之需要,向退休、退任牧師公告。
|
第3條
|
傳道委員會受理個人申請後,經審核評估後向申請教會提出推薦名單。
|
第4條
|
申請教會確定聘請名單後,需回報傳委會及傳福會,包含任期及謝禮。
|
第5條
|
經傳道委員會推薦之退休、退任牧師,連聘時須經本會審核評估後始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