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6008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
修訂:第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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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教育人員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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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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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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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院基督教教育科或幼稚教育科畢業者,教育委員會得給予基督教教育士(簡稱教育士)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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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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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士之工作範圍,為服務教會內一切基督教教育事工,但幼稚教育科畢業者服務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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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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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士及幼稚專科畢業之幼稚園教員(簡稱教員),在任中其任免事宜由教育委員會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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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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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士或教員,應於接派令後十四日內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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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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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士或教員之待遇,依傳道師及宣道師之待遇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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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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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每年七月為人事異動期,需要異動者應提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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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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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士及教員在教會服務之義務年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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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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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離職教育士及教員之復職,應提請教育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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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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