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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008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
修訂:第
標題 基督教教育人員管理條例
內容

1

神學院基督教教育科或幼稚教育科畢業者,教育委員會得給予基督教教育士(簡稱教育士)之職位。

2

教育士之工作範圍,為服務教會內一切基督教教育事工,但幼稚教育科畢業者服務幼稚園。

3

教育士及幼稚專科畢業之幼稚園教員(簡稱教員),在任中其任免事宜由教育委員會執掌。

4

教育士或教員,應於接派令後十四日內赴任。

5

教育士或教員之待遇,依傳道師及宣道師之待遇支給之。

6

定每年七月為人事異動期,需要異動者應提前申請。

7

教育士及教員在教會服務之義務年限為二年。

8

退職、離職教育士及教員之復職,應提請教育委員會同意。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