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6006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
修訂:第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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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資產及基金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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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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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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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20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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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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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顧問公司代辦,本會負責審議、監督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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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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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及基金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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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平安卡/八福卡消費回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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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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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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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運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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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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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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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支出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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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會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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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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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老人休閒、安養等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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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療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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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術研究及提供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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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從事宗教工作人員之福利及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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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有關弘揚基督精神之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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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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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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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轉存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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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資短期票券或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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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購買上市/櫃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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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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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外或外幣、外匯之投資,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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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經本會審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推薦投資專案,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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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總委會決議通過之投資案,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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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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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善盡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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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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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2條所託之機構,應按期將經營情況及財務報告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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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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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管理部門應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本會提出次年度預算,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結算報告,經本會接納後報告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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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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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另制定作業流程、會計制度,以資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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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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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備總委會,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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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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