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6005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
修訂:第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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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委員會資產及基金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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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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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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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條例(以下簡稱傳福條例)第20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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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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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顧問公司代辦,本會負責審議、監督及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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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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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及基金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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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傳福條例規定由各教會或機構提撥之積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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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退休牧師、傳道師奉獻主日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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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傳教師獎慰會移交之一切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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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界及有志之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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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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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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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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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支出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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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牧師、傳道師退休個別積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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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共同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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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退休安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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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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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傳福條例第18條所定基本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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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退休牧師、傳道師夫婦聯誼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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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相關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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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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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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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轉存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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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資短期票券或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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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購買上市/櫃股票、公司債、受益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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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資不動產,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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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外或外幣、外匯之投資,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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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經本會審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推薦投資專案,其額度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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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總委會決議通過之投資案,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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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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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善盡管理責任,其中個別積立金投資報酬率不得低於郵政一年期定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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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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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在職暨退休福利積立金,由教會或機構直接向本會繳納,必要時得請中會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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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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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2條所託之機構,應按期將經營情況及財務報告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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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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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經理部門應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向本會提出次年度預算,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結算報告,經本會接納後報告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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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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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公告上年度共同福利金單位淨額、退休安養金、三節禮金等金額,並於三月一日起按公告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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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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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另制定作業流程、會計制度,以資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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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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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備總委會,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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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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