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6002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
修訂:第
52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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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開會之出席費或會議費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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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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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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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放標準係依據第51屆總會通常年會第5案議決暨第51屆總委會第1次會第2案議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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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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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屬下機構董事開會之出席費或會議費發放標準統一規定,每次會議出席者每人發給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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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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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上述出席費或會議費係屬薪資所得,發放單位於年度終了,應予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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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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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出席會議時,除得請領出席費或會議費外,還可報支旅費,但必須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始能以旅費列帳,而不列為個人所得。若機構發放出席者旅費採補貼固定金額方式,則應視同薪資所得。年度終了,應予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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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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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放標準經總委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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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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