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6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格式
類別:
修訂:第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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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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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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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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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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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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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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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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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辦理○○○,並謀其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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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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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之財產由○○○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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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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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置董事○○人組織董事會,集體執行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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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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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之董事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任期每屆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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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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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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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院)長之選聘與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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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院)務計劃及報告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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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經費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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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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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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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財務之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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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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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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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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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常會每年召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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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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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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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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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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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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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長之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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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院)長之選聘與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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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台幣○○○○元以上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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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人之解散、聲稱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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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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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按政府機關所定標準酌支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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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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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董事長及董事,不得於本章程所定職權外,干預學校(醫院)行政。董事長及董事不得兼任校(院)長,或校(院)內其他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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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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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或董事在任期中補選,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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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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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之財產歸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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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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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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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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