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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4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68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合一版)
內容
 
 2023516日修正
112年度法字第6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並得視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3條

本法人之宗旨為本於耶穌基督宣教救世的精神,弘揚基督教教義。

第4條

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推動宣教的熱忱,舉辦宣教研討會、宣教訓練會、聖經及基督教教義研究、宣教靈性塑造活        動,以促進基督教健全發展

 

二、培育宣教人才、印製宣教文宣教材、資助宣教青年、婦女、宣教士赴國內鄉村、漁村、原住        民、國外偏遠落後地區從事宣教工作,以普及宣教精神、敦睦民心。

 

三、促進與國際間普世教會機構的交流,並贊助宣教交流經費。

  四、促進基督教宣教事工與社區結合交流,舉辦並贊助社區宣教事工,使居民體驗宗教的心靈改造            工作。
  五、促進宣教事工,落實社區、災區的社會救助、慈善關懷事工。
  六、促進和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福利事工。 
  七、宣揚基督博愛精神,致力全人教育之培育。 
  獎助或捐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從事上述事工,金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第5條

法人之捐助由林宗要、林元生、林皙陽、林麗真、李詩欽、楊啟壽、林吉田、林嘉興、張淑琴、羅榮光等捐助,捐助現金為新台幣參仟萬零壹仟貳佰伍拾元正。

第6條

一、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名。董事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任命。

 

二、董事中應包含原住民、婦女、牧師、現任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

 

三、董事均為無給職。

 

四、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現任長老教會總幹事不受此限。

 

五、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補選適當人選繼任,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7條

本法人由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召集董事會及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並互選書記、會計各一人。

第8條

本法人設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由董事中互選二人為常務董事,共五人組織常務董事會。

第9條

董事任期屆滿,下屆第一次董事會由當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議長召集董事會,依據第7條辦理董事長選舉。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及業務執行之擬定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年度預算書、年度決算書之擬定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章程變更之擬訂、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等事項。

 

五、人事之任免與規則、辦事細則的制定。

 

六、業務之指揮、監督與稽核。

 

七、其他有關宣教發展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11條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二、董事長拒不召開會議時,得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之。
  三、董事長如一年內不召集至少二次董事會時,視同辭職,依照第九條辦理之。 

第12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克擔任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名代理之,未經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名代理之;如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3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其委託事項以委託書內容為限。

第14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事業之變更。

  四、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15條

為達本法人宗旨,得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16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7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18條

本法人應於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並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檢具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9條

本法人之捐助基金應定存於有存款保險之金融行庫,捐助基金不得動用本金,祇得動用基金孳息。每年應將至少一年以上之定期存款證明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第20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捐贈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同性質財團法人機構。

第21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2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同意,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