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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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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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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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電話:02-2362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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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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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弘揚基督精神,舉辦宣教、慈善、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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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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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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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原住民、婦女、勞工、海員、漁民、身心障礙、青少年、兒童及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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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助社會福利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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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及老人休閒、安養等福利事業。(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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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醫療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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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學術研究及提供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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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從事宗教工作人員之福利及救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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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墓園之設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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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有關弘揚基督精神之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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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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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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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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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基本財產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屬下教會暨機構、馬偕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新樓基督教醫院及聯邦商業銀行等捐助計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元,設立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捐助。基金完全為本會所有,不得為任何團體或個人運用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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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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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董事十九名,組成董事會,其人選由總會銓衡,總會總幹事及傳福會十三名委員為當然董事、教會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新樓基督教醫院)代表三名、社福專長人士代表二名。全體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本宗牧師或長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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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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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任期中因故出缺或因故辭職時,得由董事會遴選聘任,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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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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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董事長、書記董事與會計董事各一名,由傳福會主任委員、書記及會計帶職擔任之,其任期與董事相同,連任不得超過二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董事會一切會務。(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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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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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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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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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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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項規則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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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要業務方針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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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產保管、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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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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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人事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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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業務之指揮、監督與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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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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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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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如不召集董事會時,視同曠廢職務,應由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如無法互推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經會議通過後,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將董事長予以解任,並依規定另改選董事長,其任期至該屆董事任期屆滿為止。(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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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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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名代行之,未經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名代行之;如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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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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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經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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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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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修改及財產處分、董事改選等重大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會議應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蓋章,連同出席董事之簽名一併保存,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將是項記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分發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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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管理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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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執行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執行長得視業務需要報請董事會核可聘請職員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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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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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奉董事長之命,依據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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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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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有業務規則,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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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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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推展業務,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聘請之,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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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產、經費、年度預、決算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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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元,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得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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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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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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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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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外公私機構、社會團體或個人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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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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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及有關之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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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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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預、決算之編審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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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執行長提出業務計畫書,編擬收支預算表,提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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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由執行長編製業務執行成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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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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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本金不得移供本章程第四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如需動用本金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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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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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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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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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全部捐贈給地方政府或性質類似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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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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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法令未明定者,依善良風俗習慣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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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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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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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原名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屬地區性財團法人,於主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經內政部同意升格為全國性基金會,並於同年六月四日登記完成,改名為「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即現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