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4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49、52、60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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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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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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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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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定名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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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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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事務所設於台南市玉井區三埔村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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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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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乃以傳播基督教信仰為宗旨:透過本中心各單位宣揚基督福音,協助教會復興,促進基督徒靈命更新,推動禁食祈禱、愛修會等,培育教會宣教人才,並辦理教會與社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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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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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達成設立之宗旨成立董事會,定名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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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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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董事十五名(本宗十二名、非本宗三名),其中應有牧師、企業家、教育家。由本會推薦倍數人選,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遴選,但信徒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得聘加利利宣教中心創辦人為榮譽董事,如受董事會邀請得列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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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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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命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原選派單位重新選派報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命。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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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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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董事長及書記各一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掌理本會會務。董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代理召集會議。但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超過半年時,應於下次開會時,先依本條選舉新任董事長,其職務自當選時生效,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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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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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常務董事會,辦理臨時事務。常務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含董事長、書記)組成之。常務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名常務董事之同意始得決議,並於下次本會開會時,須提出報告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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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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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本會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應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有關章程之修改、重要議案、院長及各級主管之任免,應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董事出席,並有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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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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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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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行發展本中心之宗旨及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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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聘院長,提請總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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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免本中心屬下各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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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定院長及本中心屬下各單位主管之任期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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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費籌劃、財物保管、運用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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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核預算、決算及聽取各單位事工之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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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核本中心屬下各單位之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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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機構組織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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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達成設立之宗旨設總院長一人,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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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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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院長應向董事會負責,其職責如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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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規劃推動本中心之目的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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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本中心之組織與人事政策,細則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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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編列每年預算、決算及提出事工計劃,呈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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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事工推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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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擬訂本中心屬下各單位之組織與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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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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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管應向總院長負責,其職責如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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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負責該單位事工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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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合執行本中心之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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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每年提出事工計劃,並編列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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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定期向院長報告該單位事工推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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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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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聘顧問若干人,共同關懷中心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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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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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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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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