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40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47、52、54、60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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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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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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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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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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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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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南市民族路二段76之10號15樓,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在省(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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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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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宗旨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傳揚基督教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文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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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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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為達成第3條宗旨,設立下列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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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青少年、婦女中途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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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老人安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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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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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殘障教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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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文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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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督教研修機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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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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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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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財產係由熱心信徒捐助之不動產(詳如后附財產清冊),折值新台幣參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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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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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本宗十二人,非本宗三人),其中應有牧師、企業家、教育家。由本會推薦倍數人選,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遴選,但信徒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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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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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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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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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上屆董事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新當選董事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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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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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長及書記各一人,任期三年,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最高票為董事長,另選書記,以最高票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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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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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常務董事會辦理臨時性事務。常務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含董事長、書記)組成之。常務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名常務董事之同意始得決議,並於下次董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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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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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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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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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呈報總會通過取消其資格,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會呈報總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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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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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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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行發展本法人之宗旨並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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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費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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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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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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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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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及辦法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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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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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三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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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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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於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細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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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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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信徒、善心人士或有關單位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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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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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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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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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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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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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劃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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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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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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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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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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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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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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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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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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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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