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4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62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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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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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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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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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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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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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鯉魚路25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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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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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係以非營利方式,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協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其所屬教會弘揚基督教義、引人歸主,推展辦理宣教、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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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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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總額: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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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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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如下列:
一、基本財產:指原登記於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名義,而捐贈與謝緯紀念營地之不動產。
二、特別財產:指特別附帶條件而不違背本法人宗旨,受其捐贈之財產。
三、通常財產:指凡屬非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屬本法人所有之財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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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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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
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必要時,財產之處份、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且經總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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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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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及任命,包括法律、代書、會計、財務、經營管理等專業人士。任期三年均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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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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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出納、常務董事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如未有得票過半數時,以得票數首二名高票之董事重行受選,仍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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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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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薦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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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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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總會選派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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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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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依照宗旨,決定經營方策。
二、管理資產,監督其營運。
三、經費之籌畫。
四、審核預算及決算。
五、營地人事之任免。
六、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份及變更。
七、目的事業之變更。
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九、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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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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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營地置執行長一名,主任一名、事務員若干名。主任由執行長提名交董事會聘任;事務員由主任聘任,經執行長同意後向董事會報備。執行長之職權為秉承董事會方策,經營一切營務,每年向董事會提出預算、決算及經營概況之報告,經董事會轉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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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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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決議後,推舉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報總會後自行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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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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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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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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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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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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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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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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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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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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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捐助人(總會)會議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如有民法第六二、六三條之情形,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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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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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營地之使用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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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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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西元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總會第十九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
本章程於西元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法人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94年度法字第7號),自修定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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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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