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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4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其他教會機構
修訂:第 57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利巴嫩山莊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總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利巴嫩山莊(下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40662台中市北屯區東山裏清水巷7號。

第3條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總額新台幣       元整,(詳如財產清冊),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本法人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之。

     宗旨及目的

第4條

本法人宗旨:宣揚基督、廣傳福音、關懷社會、服務人群。

第5條

本法人以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宣揚基督教義;經營監督利巴嫩山莊成為教會與傳道人公開佈道、傳教、教育、靈修、交誼及辦理社會福利相關事項,包括老年、婦女、青少年、兒童等全人事工,配合推動慈善公益及其他活動。

     組織

第6條

本法人設置董事15人

一  其中10名,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彰化中會婦女事工部於年會中選出。台中中會7人,彰化中會3人。

二  其中3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推選,報請總會或總委會任命。

三  其中2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總委會選派本宗具企業經營經驗者。

第7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及常務董事二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

第8條

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職,須具有本國國籍,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2次。董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推薦單位選派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9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  依照宗旨決定經營方策。

二  經費之籌措、財產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三  捐助章程之修正之擬議。

四  業務計劃之審核。

五  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審核。

七  人事任免及薪資核定。

八  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的其他事項。

     會議

第10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由董事長召開,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會議。

第11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  執行長之選聘。

四  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第12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附則

第13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1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章程經報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