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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1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董事會。(63)

第2條

本會以創辦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並謀其發展為目的。(63)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林森路二段79號。

     第 二 章  組織及職權

第4條

本會董事名額定為十五人,由本校有關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長中校友會、另長榮女中董事長,合計十五人)選出後,報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命。(60)

第5條

本會董事至少須有三分之一以曾經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具有辦理相當學校之人員充任,現在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選任,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6條

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命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第四條之原選派單位重新選派,報請台灣基督長教會總會任命。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63)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由董事長召集新任全體董事會議,由新任董事選舉新任董事長及常務董事組成下屆董事會,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8條

本會由全體董事中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並得因應校務發展設立有關小組以分擔會務,必要時得酌設秘書一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記錄。(63)

第9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  校長之選聘與解聘。

 

二  校務進行事項之審核。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五  預算、決算之審核。

 

六  財務之監察。

第10條

本會須於學年終結後一個月內,詳開下列事項連同財產項目分別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一  校務狀況。

 

二  前年度所辦重要事項。

 

三  前年度收支金額及項目。

第11條

本會立案後,如董事會會址、資產、資金或其他收益等事項有變更時,須於一個月內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12條

本會自身不得解散,如必須改組時,須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13條

本會如發生糾紛不得解決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勒令解散,並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重新任命相當人員組織董事會,呈報核備。

     第 三 章  會議

第14條

本會全體董事會議每學期召開二次,分別於學期起迄時舉行,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

第15條

本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自身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16條

本會會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選聘或解聘校長或其他重大事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議決方為有效。

第17條

本會以不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會之決議在學費項下酌量撥支。(63)

     第 四 章  經費及財產

第18條

本會籌置或保管之財產,除為學校支付外,不得移作別用,如屬不動產,非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核准,不得為物權移轉或設定,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63)

     第 五 章  附則

第19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辦理。(63)

第20條

本章程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核准後施行。(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