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3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50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章程
|
內容
|
2005.4.14董事會修訂
第1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
|
第2條
|
本財團法人設於台南縣歸仁鄉大潭村長榮大學內。
|
第3條
|
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私立長榮大學,並謀其健全發展。
|
第4條
|
本財團法人得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
第5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聘、改選、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第6條
|
本財團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由長榮董事(長榮中學、長榮女中)、校友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其總計為新臺幣三七三、七五五、五五○元整(附清冊)。嗣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長榮管理學院改名長榮大學後,另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持續捐贈,協助學校發展。
|
第7條
|
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團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
|
第8條
|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財產捐贈予與本校設校宗旨最接近之基督教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
第9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法令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