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3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62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學院組織暨捐助章程
|
內容
|
第1條
|
名稱: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學院(以下簡稱為本法人)。
|
第2條
|
院址:本法人設置事務所在新竹市高峰路五十六號。
|
第3條
|
宗旨:本會為經營及監督聖經學院以傳揚基督福音,並以聖經、神學及基督教教育培育教會工作人員;訓練信徒暨辦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公益事業及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松年大學事工、才育中心;出版各類書籍及雜誌等各項育英事業為目的。
|
第4條
|
本法人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其經營及管理授權於本法人董事會執行。
|
第5條
|
財產:本法人不動產及動產及財產目錄所明載者均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徒捐獻新台幣參百玖拾捌萬貳千柒百貳拾肆元壹角整,完全為本法人所有。
|
第6條
|
財產管理: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
|
第7條
|
處分財產及修改章程應經全體董事過三分之二議決,並呈請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第8條
|
本法人如要解散時,其財產依第七條程序辦理,其賸餘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得捐贈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同性質財團法人機構作為辦理所載事項之用或歸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
第9條
|
董事會之產生及任期:本法人以董事十三名組織董事會,由總會派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長,書記等均由董事中互選擔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
第10條
|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但如上級機關之命令,或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以文書陳明召開理由請求時,董事長應召開臨時會議。
|
第11條
|
本法人會議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12條
|
董事會職責:本董事會負責籌劃一切有關宗旨所載事項,並以財產收益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捐助辦理教會公益事業,其職責如下:
|
|
(1)選聘及解聘院長、教授,提請總會任免。
|
|
(2)任命院長推薦之牧師、傳道師之聘請。
|
|
(3)審核院務進行事項。
|
|
(4)經費之籌劃。
|
|
(5)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
|
(6)預算、決算之審核。
|
|
(7)財務之監督。
|
第13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按實際支取辦理本會會務及出席會議之交通費。
|
第14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備。
|
第15條
|
本章程經總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