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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30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53
                        屆
 
                        
                            | 標題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 |  
                            | 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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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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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定名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依其「信仰告白」而創辦之宗教研修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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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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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以經營玉山神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並謀其發展為目的。以基督福音為根基,培育具有學術與品德之教會傳道人,以及具不同專業訓練的基督徒,在教會與社會中服事上帝;並致力於原住民社會與文化研究,從事實況化神學的建構與實踐,以求上帝國福音落實於社會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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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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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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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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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設有「基督教神學研究所」與「基督教與原住民族教育學系」,從事與本院宗旨相關之各項事工,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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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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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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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總會任命之,為總會之代表人。總會休會期間,由總會常置委員會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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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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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者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教育部核備後聘任之。第二屆起經由總會加推董事候選人,其中原住民中會各推選一名(同一族群有一個以上之中會時其代表由不同中會輪流擔任之),設有區會之原住民族輪流推派二人,另由總會在原住民教會中選出代表三人,平地教會代表四人,以及校友會會長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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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總會得依該會董事之職務關係,依規定隨時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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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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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董事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原選派單位提出遞補董事,並經總會常置委員會同意。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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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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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置董事長、書記及會計各一人,連同董事二人,共五名,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總會指派,並報經教育部備案後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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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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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董事長、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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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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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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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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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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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院長之選聘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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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院務報告、院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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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經費之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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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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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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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財務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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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辦理宗教法人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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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董事會組織章程修訂及學校組織規程草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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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本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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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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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依職權所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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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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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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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議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本會每學期召開兩次,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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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長如逾期不召集董事會議時,本會現任董事得依私立學校法第31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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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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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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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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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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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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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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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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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院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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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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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置院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提出總會任命之。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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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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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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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對外代表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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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協助釐訂及執行董事會核定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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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綜理本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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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除教授外之專任教職員之聘任與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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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指派各處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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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每年負責編列預算、決算及教務概況等,提出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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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擬定院務施行細則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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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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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可置副院長一名,協助院長處理院務,由院長向董事會推薦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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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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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設有教務處、牧育處、總務處、圖書館,分別設長一名,秉承院長之命分掌各處(館)事務,由院長聘請人員專任或兼任分別擔任之。必要時院長可提請董事會,准予設立新部門,並派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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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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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設行政會,由院長、副院長、各處(館)長,及其他董事會認定與各處同等級之事工中心主任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行政會職權為:研訂本院重要行政、財務計劃,及其相關事務,重大事項則提報董事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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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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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設教授會,由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教授會議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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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研訂本院教學、教育政策,及其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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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執行本院教師人員規則所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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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制定學制及學位之授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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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教授會之議決屬重大事項,需提報董事會備查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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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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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設有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各處(館)長、各所長、系主任,及學生會代表二人組成之。由院長擔任主席,每學期開會二次,研議本院各項事務,呈報行政會或教授會討論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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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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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行政組織與事務之辦事規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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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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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專任教職員工等聘用辦法,依照本院人事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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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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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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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之停辦與解散,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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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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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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