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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53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捐助章程
內容

  

第 1 條

名稱: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院址:本法人事務所設在花蓮縣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28號。

 

電話:(03)8641101~2

第3條

宗旨:本法人以經營監督玉山神學院、培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多樣性人才、傳揚福音、建立教會、服務社會、研究並發展文化等公益事業,促使福音落實於此時此地,淨化人心,以非營利為宗旨。

第4條

本法人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其經營及管理授權於本法人董事會執行。

第5條

財產:本法人不動產及動產目錄所明載者,均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徒捐獻。

第6條

財產管理: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

第7條

處分財產應經董事過三分之二決議,並呈請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第8條

本法人解散時,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第9條

董事會之產生及任期:本法人隸屬總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總會任命之,為總會之代表人。總會休會期間,由總會常置委員會執行之。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創辦者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教育部核備後聘任之。第二屆起經由總會加推董事候選人,其中原住民中會各推選一名(同一族群有一個以上之中會時其代表由不同中會輪流擔任之),設有區會之原住民族輪流推派二人,另由總會在原住民教會中選出代表三人,平地教會代表四人,以及校友會會長擔任之。

 

總會得依該法人董事之職務關係,依該法人之規定隨時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

 

本會董事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解聘時,其所遺董事名額,由原選派單位提出遞補董事,並經總會常置委員會同意。依法補選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10條

本會置董事長、書記及會計各一人,連同董事二人,共五名,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長由總會指派,並報經教育部備案後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11條

董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12條

董事會任務:本法人董事會任務為負責籌劃一切有關宗旨所明載事項,以財產收益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經營教會公益事業。

第13條

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職,但按實際支取辦理本會會務及出席會之交通費。

第14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遵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體董事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提請總會及主管機構核准後施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