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3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學校部份
修訂:第
58、69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
|
內容
|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以下簡稱本法人)。
|
第2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117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備,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
第3條
|
本法人本於協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及其所屬教會弘揚基督教義,培育基督教牧養與宣教人才,引人歸主。並推動神學專業知識,辦理宣教音樂、崇拜禮儀、教會社區服務之神職人員及工作人員與學術研究者;以服務教會與社會的多元需求,落實基督信仰服務人間之崇高使命為目的。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事業。
|
第3條之1
|
本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應以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對特定團體、法人、或個人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
本法人獎助或捐贈特定對象如下:
1.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
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
3.
台南神學院
二、
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
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69)
|
第4條
|
本法人基本財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資產總額(詳如:財產清冊)新台幣壹億肆仟貳佰参拾玖萬陸仟零佰貳拾元整。
|
第 二
章 董事長
第5條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七人,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且須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所屬各中、區會「籍在人在」之陪餐會員。董事人選由總委會自所屬各中、區會銓衡派任。惟董事相互間,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五分之ㄧ。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提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
第6條
|
第一屆董事選任後,由捐助人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二屆起,各屆董事經銓衡完成後,上屆董事長應於二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並互選董事長。惟上屆董事長有逾期不為召開時,則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推選一人為主席召開會議。如仍無法召開會議時,則由原捐助人總委會召開之。
|
第7條
|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常務董事五人(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成員)。由出席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之。第一次選舉如無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得就票數首二名者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
第8條
|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職務。董事長請假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為指定代理人,得由半數以上之董事,推舉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
第9條
|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召開四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二次。但董事長認有必要時或全體董事有三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於收文十五日內應召開董事會。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惟董事長拒不召開會議,或該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身相關而必須迴避時,得由全體董事過三分之二出席以書面簽署,推選董事一人為主席負責召開之。
|
第10條
|
董事會職責如下:
一、經費之籌劃。
二、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遴聘院長提出總會任命。
七、解聘院長提出總會報備。
八、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69)
|
第11條
|
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時,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投票通過時得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超過二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第 三
章 財產、事業與人事
第12條
|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左: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非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呈報總會通常年會審查同意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得為之。
|
第13條
|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
第14條
|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之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15條
|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得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校長以無給職兼任,並提出總會任命。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69)
|
第16條
|
院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院。
二、執行董事會訂定政策。
三、綜理本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四、指派行政及教學單位主管,並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69)
|
第17條
|
本院行政與教學組織與有關事務規定及辦法,由院方依程序核備。(69)
|
第18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69)
|
第19條
|
本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核准,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完成法定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69)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