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2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58、67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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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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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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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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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本院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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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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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為關心病人身、心、靈整全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院之宗旨為:醫療與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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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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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址:(67)
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三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安南診所: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658號。
四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南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五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六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護理之家: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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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系統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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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之院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通過並呈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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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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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綜理本院之院務;依發展狀況設立各院區負責人綜理各院區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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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院長及副院長應為本宗之陪餐會員。 (67)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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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牧部直屬院長,負責本院傳道、關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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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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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組織系統視本院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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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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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級單位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院方另訂並向董事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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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院長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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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初聘時,不得超過六十五歲。(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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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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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 依本院宗旨擬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畫。
二 編列醫院預算及決算。
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提名副院長、院牧部主任及各部部長、副部長,副院長及各部部長、副部長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院牧部主任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總委會或總會同意任命。
五 任免本院其他員工。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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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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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院之需要,得與符合本院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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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院牧部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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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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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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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1條、本院聘牧規則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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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院牧部主任應列席董事會。(67)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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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一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人,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四 與各教會、中會、總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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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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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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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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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後施行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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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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