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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2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58、67
標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名稱:本院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第2條

宗旨:為關心病人身、心、靈整全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院之宗旨為:醫療與傳道。

第3條

本院院址:(67)

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三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安南診所: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658號。

四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南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57號。

五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六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護理之家: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第 二 章  組織系統

第4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之院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通過並呈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院長。

第5條

本院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綜理本院之院務;依發展狀況設立各院區負責人綜理各院區院務。

第6條 院長及副院長應為本宗之陪餐會員。 (67)

第7條

本院設院牧部直屬院長,負責本院傳道、關懷工作。

第8條

本院之組織系統視本院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第9條

本院各級單位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院方另訂並向董事會報備。

     第 三 章  院長

第10條

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但初聘時,不得超過六十五歲。(67)

第11條

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  依本院宗旨擬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畫。

二  編列醫院預算及決算。

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提名副院長、院牧部主任及各部部長、副部長,副院長及各部部長、副部長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院牧部主任經董事會同意後報請總委會或總會同意任命。

五  任免本院其他員工。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12條

為本院之需要,得與符合本院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施行之。

     第 四 章  院牧部

第13條

院牧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14條

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1條、本院聘牧規則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第15條 院牧部主任應列席董事會。(67) 

第16條

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一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人,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四  與各教會、中會、總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第 五 章  其他

第17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18條

本院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後施行之。(67)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