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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20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66
標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內容

中華民國7410月訂定(經行政院衛生署741017衛署醫字第548873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98101修訂(經行政院衛生署99128衛署醫字第0990260399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1727修訂(經行政院衛生署1018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17377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2314修訂(經行政院衛生署102327日衛署醫字第1020269949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288修訂(經衛生福利部102826日衛部醫字第1020102827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326修訂(經衛生福利部103318日衛部醫字第1031661708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7410日修訂(經衛生福利部10768日衛部醫字第1070015368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91015日修訂(經衛生福利部1102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642號函許可) 

第1條

為基督教博愛精神,推行醫療公益事業,服務社會,以非營利為宗旨,以慈善為目的,設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2條

本法人設於台南市東區東門里東門路一段五十七號,並得視實際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3條

本法人公益事業如下:

 

一、醫療服務。

 

二、醫事人員培養。

 

三、醫學研究。

 

四、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五、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

 

六、長期照顧服務。

 

七、本法人認為需要之其他醫療慈善(救助)事業。

 

八、辦理或捐助合於本法人宗旨或認為需要之其他非營利之宗教教育及社會福利等事業。

第4條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57號。

 

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安南診所: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658號。

 

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南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57號。

 

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居家護理所: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護理之家:台南市麻豆區埤頭里苓子林20號。

第5條

本法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新臺幣伍億參仟陸佰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包括現金8,254,598元及非現金資產鑑價527,748,987元)設立,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高雄中會、壽山中會及屏東中會各推薦一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推薦五名、台南神學院推薦一名及由從事醫療工作豐富之基督徒人士中遴選五名組成之。

 

董事任期三年。

 

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

 

董事配置規定: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7條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長及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及差旅費。

第8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董事違反前項所定章則者,視同違反本章程。

第9條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依醫療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10條

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得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第11條

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12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療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章程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