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2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66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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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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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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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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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本院稱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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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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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為強調病患心、身、靈三方面完整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院之宗旨為:j醫療、k傳道、l服務、m教育、n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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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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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址:(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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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院設於彰化巿南校街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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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華路院區設於彰化市中華路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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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林分院設於彰化縣二林鎮大成路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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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鹿基分院設於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中正路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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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鹿東分院設於彰化縣鹿港鎮鹿東路二段888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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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雲林分院設於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375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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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得在其他適當地址設立相關醫療機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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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系統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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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之院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提議,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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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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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綜理本院之院務;分院依發展狀況設立負責人綜理分院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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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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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牧部直屬院長,負責本院傳道、關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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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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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組織系統視本院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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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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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級單位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院方另訂並向董事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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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院長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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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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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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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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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院宗旨擬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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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編列醫院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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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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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名副院長、院牧部主任及院牧,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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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任免本院其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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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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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配合本院經營發展之需要,總會得就特定事務授予院長,並經本院董事會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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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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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院之需要,得與符合本院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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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院牧部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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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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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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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0條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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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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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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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專務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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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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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患,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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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與各教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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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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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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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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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超過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提報總會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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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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