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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2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醫院部份
修訂:第 66
標題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章程
內容

     壹、總則

第1條

名稱:本院稱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第2條

宗旨:為強調病患心、身、靈三方面完整之醫治並使醫療傳道有整體之發展,特訂定本院之宗旨為:j醫療、k傳道、l服務、m教育、n研究。

第3條

本院院址:(53)

 

一  總院設於彰化巿南校街135號。

 

二  中華路院區設於彰化市中華路176號。

 

三  二林分院設於彰化縣二林鎮大成路358號。

 

四  鹿基分院設於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中正路480號。

 

五  鹿東分院設於彰化縣鹿港鎮鹿東路二段888號。(55)

 

六  雲林分院設於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375號。(55)

 

七  得在其他適當地址設立相關醫療機構。(55)

     貳、組織系統

第4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之院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其人選經董事會提議,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免之,但現任董事不得被提名為院長。

第5條

本院置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綜理本院之院務;分院依發展狀況設立負責人綜理分院院務。

第6條

本院設院牧部直屬院長,負責本院傳道、關懷工作。

第7條

本院之組織系統視本院發展狀況及需要訂定,經董事會同意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第8條

本院各級單位之人員編制及職責由院方另訂並向董事會報備。

     參、院長

第9條

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三次。

第10條

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  依本院宗旨擬定醫院營運政策及實施計劃。

 

二  編列醫院預算及決算。

 

三  執行董事會議決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進度及成果。

 

四  提名副院長、院牧部主任及院牧,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五  任免本院其他員工。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 配合本院經營發展之需要,總會得就特定事務授予院長,並經本院董事會同意後為之。

第11條

為本院之需要,得與符合本院創設宗旨之相關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關係,期間一年以上者,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肆、院牧部

第12條

院牧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13條

院牧之聘任依本章程第10條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辦理之。

第14條

院牧部之任務如下:

 

一  與各部門密切合作,專務盡力於傳道工作,達成醫院創設之宗旨。

 

二  關懷全體員工的靈性長進,通過生活與實踐,為主耶穌基督作見證。

 

三  與地方教會共同關懷病患,並傳揚耶穌基督救世之福音。

 

四  與各教會及教會機構聯繫,共同協力醫療傳道工作。

     伍、其他

第15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16條

本院章程之修改應經董事超過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提報總會核准後施行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