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4年8月27日訂定捐助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
84年9月1日衛署醫字第84056340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88年5月7日修訂捐助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
88年11月10日衛署醫字第8804166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修訂捐助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
102年2月7日衛署醫字第1020268956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修訂捐助章程,經行政院衛生署
102年5月24日衛署醫字第1020010300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修訂本章程第4條條文,經衛生福利部
103年5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31666743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修訂本章程第4條條文,經衛生福利部
104年3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40005011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修訂本章程第4條條文,經衛生福利部
105年9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50023344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修訂本章程第4條條文,經衛生福利部
106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61667597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修訂本章程第1條至第4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4條條文,經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1951號函許可。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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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傳道、服務、教育、研究等非營利目的,並「以耶穌基督救世博愛之精神,宣揚福音,以服務世人」為宗旨,設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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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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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於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並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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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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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公益事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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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服務(包含靈魂體全人完整之醫療、保健、預防與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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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人員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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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學研究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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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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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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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舉辦巡迴醫療、義診、醫療慈善救濟及傳道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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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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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長期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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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捐助合於本法人宗旨之教會或教育與社會福利機構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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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相關醫療事業之興辦或公益事項之辦理。(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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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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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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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代表號)、旭光路二三五號、三○○號;中華路院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路一七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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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兒童醫院:彰化縣彰化市旭光路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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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彰化縣二林鎮大成路一段五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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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彰化縣鹿港鎮鹿東路二段八八八號、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四八○號、彰化縣鹿港鎮永安里永安二路三十七號(路加醫療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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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三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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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四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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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彰化縣彰化市南興里中山路一段三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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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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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二林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安和街四○巷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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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鹿港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縣鹿港鎮永安二路三十七號五-七樓。
十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基督教護理之家:雲林縣西螺鎮市場南路三七一號第五、六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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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華仁愛產後護理之家: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二○號五至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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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彰化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彰化市南校街一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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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二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安和街四○巷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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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鹿港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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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員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彰化縣員林市莒光路四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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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基督教居家護理所:雲林縣西螺鎮新豐里市場南路三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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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南投基督教居家護理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八七○號十樓。(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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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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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新台幣參拾貳億參仟捌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包括現金零元及非現金資產鑑價參拾貳億參仟捌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設立,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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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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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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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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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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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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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置書記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擔任董事會之記錄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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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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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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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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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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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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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會計年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應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並經董事會通過審核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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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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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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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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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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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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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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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得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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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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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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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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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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