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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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稱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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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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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以耶穌基督救世之精神,推行醫療服務創辦社會事業,並培養醫務人員與醫學之研究,以非營利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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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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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集英里中山北路二段92號,並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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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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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業務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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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靈魂體全人完整之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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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事人員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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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學教育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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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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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護理、精神復健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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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或捐助合於本法人宗旨或本法人認為需要之其他非營利之宗教、教育、醫療救濟、長期照顧服務及社會福利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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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相關醫療事業之興辦或醫療公益事項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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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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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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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台北市中山區集英里中山北路2段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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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新北市淡水區民生里民生路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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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市光復里光復路2段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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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市東海里長沙街303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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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馬偕居家護理所:台北市中山區集英里中山北路2段96巷9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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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新竹馬偕居家護理所:新竹市光復里光復路2段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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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東馬偕居家護理所:台東市東海里長沙街303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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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淡水馬偕護理之家:新北市淡水區民生里民生路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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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淡水馬偕產後護理之家:新北市淡水區民生里民權路47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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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兒童醫院:台北市中山區集英里中山北路2段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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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新竹市私立馬偕托嬰中心:新竹市東區建中路40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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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私立馬偕居家長照機構: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巷9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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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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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由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會所捐助設立,嗣後並得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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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總額新臺幣柒拾億零肆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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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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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信徒中提名產生(其中總會提二名,八名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各提二名,五名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協議從事醫療經驗人員或基督徒社會賢達人士中提名,另由總會提名加推五分之一董事候選人)。董事須有至少三分之一具有目的事業專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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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於本法人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者,不得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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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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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董事長、董事之補缺任期,限於原任者之任期。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惟第十八屆董事任期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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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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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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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醫療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定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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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定情形或董事連續三次不出席董事會議,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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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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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各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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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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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失喪原產生單位之候選資格時,即解任本會董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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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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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開會出席費、住宿、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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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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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董事及董事長之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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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所定章則者,視同違反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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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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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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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會計年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應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並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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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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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資金,不得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亦不得以資產為董事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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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資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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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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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但應符合醫療法第三十五條規定。(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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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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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核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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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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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過四分之三之同意及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四分之三之同意且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承認,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處分之(處分則指不動產之變賣及他項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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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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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進行清算,其剩餘財產除清償債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亦同,但得捐贈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同性質財團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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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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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四分之三中會接納後呈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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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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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療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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