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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2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謀求基督教之健全發展並幫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以下簡稱中布中會)屬下各地方教會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社區發展及教育事業。

第3條

本法人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資產設立之。

第4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西安路一段497巷7號。

     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5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由中布中會選派組成董事會。

第6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並負責召開及主持董事會。

第7條

董事會議分定期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定期董事會每半年由董事長召開一次。

 

臨時董事會於必要時或經三分之ㄧ以上董事請求時召開之。前項臨時董事會,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時起,一個月內召開之。

第8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  董事長之選舉及罷免。

 

二  總幹事之聘任及解任。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六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七  設立及捐助章程之修訂。

 

八  其他有關業務之決議。

第9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中布中會選派下屆董事,並於選派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及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第10條

董事會應將本法人事工及財務狀況報告中布中會核備。

第11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第12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並需具有本國國籍,且係中布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第13條

遇有董事死亡、辭任或喪失前條所列資格時,由中布中會視當時情況決定是否另行選派,如另行選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第 三 章  會計及財產管理

第14條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15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第16條

本法人會計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7條

本法人會計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  基金收支報告書。

 

三  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  財產目錄。

第18條

本法人之基金應設置專戶儲存,相關支出只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2條所訂宗旨以外之用途。

第19條

財產之管理:

 

一  本法人之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移作私人用途。

 

二  本法人得接受信徒、其他團體及有關單位之捐贈,並依本章程第2條所訂目的,合併管理運用之。

 

三  本法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報中布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處理之。

     第 四 章  解散

第20條

本法人經四分之三以上董事決議,並報經中布中會同意,得解散之。

第21條

本法人依前條之規定解散時,應依法辦理清算及解散登記。

第22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2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歸屬於任何私人企業團體或個人。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五 章  附則

第23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議通過呈報中布中會核准,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及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