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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3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族教會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族教會(以下簡稱為本法人)。本法人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

第2條

本法人會址設於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村5鄰竹高屋47-1號。

第3條

本法人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而幫助泰雅爾族教會宣教事工,並致力管理本會所屬資產。本法人本於博愛,以宣揚基督教義為宗旨,為達成所定之宗旨,泰雅爾族各地方教會依據相關法令辦理公益慈善、文教活動及城鄉部落發展等非營利事業。

第4條

本法人資產分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即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屬下之單位(原住民宣道會)所捐助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以下簡稱泰中)所屬之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捐助之財產。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法人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5條

本法人基本財產均由本會全體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6條

財產管理辦法:

一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設定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同意呈報泰雅爾中會及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二 各所屬教會之財產非經該教會小會,呈請本法人並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同意核准,不得處分。

三 通常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用之孶息及有志者之捐助均用於本法人宗旨所列事工之推動。

第7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一人,由泰中選舉產生,但董事長由中會銓衡任命,另於董事會互選書記、會計、出納各一名。並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二名共同組織之。

第8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第9條

董事喪失本國國籍或泰雅爾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資格時應予解職。

第10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依董事會議議決分掌會務。

第11條

本法人職權如下:

一 財產之保管、營運、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 接受捐獻及經費籌劃。

三 各種事工之計劃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 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他事項。

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 修訂捐助章程。

七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2條

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開會乙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臨時得召開之。

第13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成會,決議事項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成反對同票數時,得由董事長裁決之。

第14條

本法人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會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轉移至泰雅爾中會指定於本法人宗旨最接近之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人。

第15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轉呈泰中,並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6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帳簿,詳細記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附件:隸屬本法人之教會及事業單位:

宜蘭縣大同鄉:南山、四季、茂安、梵梵、樂水、牛鬥、松羅、崙埤、寒溪、東壘、羅蘭(粗坑)。

南澳鄉:東澳、武塔、碧候、金岳、南澳、金洋、澳花、和平。

台北縣烏來鄉:烏來、忠治、信賢、下盆、福山、南光。

桃園縣復興鄉:巴陵、加拉、高義、比亞外、哈嘎灣、嘎拉賀、砂崙子、拉卡、永美、鐵立庫、爺亨、華陵、石督努夫、羅浮、角板、奎輝、可愛、烏內、義興、光輝、三民、高遶、頭角。

新竹縣五峰鄉:桃山、勒俄腊、梅茩蔓、嵨瀨、茅圃、五峰、逹谷婻、河頭、山光。

尖石鄉:拿互依、錦屏、那羅、石磊、司馬庫斯、田埔、福堂、水田、煤源、嘉樂、梅花、泰崗、鎮西堡、馬里光、義興、馬武督、梅林、抬耀。

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東江、蓬萊。

泰安鄉:汶水、司馬限、細道邦、努呼路瑪、麥路豐、色舞遶、士林、斯瓦細格、馬巴督安、山城、大湖。

台中縣和平鄉:博愛、哈崙台、新佳陽、梨山、環山、松茂、南勢、達觀、雪山、原村、彌互依、豐山、聖光。

台中縣豐原市:山原。

南投縣仁愛鄉:馬列霸、柄史布淦、紅香、翠巒、梅村、眉原、力發。

都傳區:壢雅、榮峰、雅歌、龍泰、五尖、國際、(慈光)。

事業單位:羅東學生中心、烏來休閒中心、大湖原住民服務中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