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1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1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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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春日之家捐助暨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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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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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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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春日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董事會。(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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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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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屏東縣春日鄉春日村春日路九十八之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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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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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樹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美德,推行關懷老人之各項福利及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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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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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捐助,資產總額:新台幣 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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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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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均為無給職,除第一屆董事人選由捐助人選任外,第二屆起,董事人選由排灣中會春日教會選任二名,由排灣中會中委會選任三名,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選任二名,由總會選任二名,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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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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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董事選出後,由捐助人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推選完成後,並互選董事長。如上屆董事長有逾期不為召集時,經由二分之一董事請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召開。任期屆滿前應完成董事之選任並由原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選舉新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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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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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董事會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本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二名共同組成之。常務董事會議至少應三個月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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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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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他董事推舉董事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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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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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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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費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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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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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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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目的事業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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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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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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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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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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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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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召開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一人為召集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之。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推舉董事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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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產、事業與人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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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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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開列保管及維護清冊管理之,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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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團體之捐助或相關單位之補助,合併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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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送經排灣中會審查同意並經由總會所屬機構議決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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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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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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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老人養護、醫護、護理、托老服務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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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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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與本法人目的事業宗旨相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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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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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下列各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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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務組:其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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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總務組:其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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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務組:其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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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工組:其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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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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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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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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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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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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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3條之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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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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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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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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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排灣中會同意,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章程制訂及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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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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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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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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