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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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美中會(以下簡稱為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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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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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東縣成功鎮三民里吉林街22之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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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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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及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美中會(以下簡稱東美中會)屬下各地方教會之傳道事工與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社區發展、全民關顧及育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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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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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立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捐助;資產總額:新台幣○○○○○元整(詳如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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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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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且經總會審查同意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
四 本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獻人與捐獻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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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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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一人。董事任期一任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均為無給職;且需具有本國國籍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美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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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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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之產生,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指定外,第二屆起,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東美中會選派下屆董事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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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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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由出席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以出席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如未有得票過半數時,由首二名高票之董事重行受選,仍以出席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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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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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五名以上董事推薦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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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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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得罷免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二人時,由本法人補選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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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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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一次,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董事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惟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收文十五日內召開之。若董事長拒不召開時,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以書面簽署,推選董事一人為主席負責召開之。如仍無法召集時,由捐助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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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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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劃。
二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 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 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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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及財產管理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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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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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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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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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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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接受國家贈與之不動產,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且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亦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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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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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的之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則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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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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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東美中會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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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美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如後:
台東市:馬但、豐里、馬蘭、康樂、石山、加路蘭。
台東縣:富興、德高、瑞源、巴拉雅拜、稻葉、山里、利吉、都蘭、興昌、隆昌、東河、泰源、北源、小馬、都歷、豐田、嘉平、和平、忠仁、三民、成功、芝田、三仙、忠孝、小港、博愛、宜灣、白桑安、南湖、永福、田組、長光、真柄、大俱來、南溪、樟原。
花蓮縣:靜埔、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