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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8、52、61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阿美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阿美中會。

第2條

本會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及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阿美中會(以下簡稱阿美中會)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社區發展、全民關懷及育英事業。

第3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花蓮市國防里明智街128號。(61)

第4條

本會資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如其他取得並列於後)

第5條

本會資產之管理:

 

一  本會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任由私人運用。

 

二  為達成本會設置目的,本會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本會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之四分之三同意,呈報阿美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處理之。

第6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阿美中會選派(銓衡)組成董事會。

第7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8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  董事長的選舉及罷免。

 

二  總幹事之選舉及解聘。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六  財務之監察。

 

七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八  修訂捐助章程。

 

九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9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52)

第10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報請阿美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第11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並需具有本國國籍,並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阿美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第12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13條

本會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請阿美中會同意後,可得解散。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4條

本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2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5條

本會事工及財務狀況應報告阿美中會核備。

第16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章程訂定及修改,應經阿美中會及主管官署之核定,始得實施。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