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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48、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捐助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而幫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以下簡稱屏東中會)屬下各地方教會(如下)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及育英事業。

第3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屏東市香揚巷1-6號。

第4條

本會資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如其他取得並列於後)

第5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目的(宗旨),本會得接受信徒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

 

三  本法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報屏東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處理之。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由屏東中會選派,而組成董事會。

第7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  董事長的選舉及罷免。

 

二  總幹事之選舉及解聘。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六  財務之監察。

 

七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八  修訂捐助章程。

 

九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8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於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兩名共同組織之。

第9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第10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屏東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第11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並需具有本國國籍,且係屏東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在藉現有陪餐會員。

第12條

董事死亡、辭任或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由屏東中會另行選派,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第13條

定期董事會至少每半年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請求召集,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一個月內召集臨時董事會。

第14條

本法人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經屏東中會同意後,可得解散。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5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2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6條

本法人事工及財務狀況應報告屏東中會核備。

第17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屏東中會及主管官署之核備,始得實施。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屬下各教會及機構:

 

屏東、民和、建豐、和平、公館、海豐、麟洛、迦南、彌迦、九如、里港、高樹、鹽埔、振興、崙上、竹田、內埔、中林、萬丹、潮州、光春、湖南、萬巒、新埤、崁頂、南州、林邊、竹仔腳、東港、佳冬、溝仔墘、新園、鹽洲、枋寮、水底寮、車城、恆春、琉球、中會事務所、大專服務中心、劉俊雄學生中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