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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1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2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第1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

第2條

本會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及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以下簡稱台南中會)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社區發展、全民關顧及育英事業。

第3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台南市新樓街35號1樓。

第4條

本會資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如其他取得並列於後)

第5條

本會財產之管理:

 

一 本會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任由私人運用。

 

二 為達成本會設置目的,本會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運用。

 

三 必要時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本會董事會三分之二之同意,呈報台南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處理之。

第6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台南中會選派,組成董事會。

第7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於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二名共同組織之。

第8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52)

第9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二月,報請台南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第10條

董事均無給職,並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係本會轄下地方教會籍在人在成人陪餐會員。

第11條

董事死亡、辭任或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由台南中會另行選派,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第12條

定期董事會至少每半年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請求召集,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一個月內召集臨時董事會。

第13條

本會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經台南中會同意後,可得解散。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4條

本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2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5條

本會事工及財務狀況應報告台南中會核備。

第16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台南中會及主管官署之核定,始得實施。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