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56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
內容
|
第1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彰化、向陽、永福、蘭大衛紀念、梅鑒霧紀念、中山、彰山、花壇、白沙、秀水、草港、鹿港、東興、和美、美光、溪湖、萬豐、梧鳳、新水、合興、萬興、員林、和平、員東路、大同、永靖、聖約翰、社頭、田中、北斗、溪州、二水、二林、原斗、竹塘、大城、草湖、仁愛、王功、育英、芳苑、路上、新原等教會及機構:傳道部、教育部、大專事工部、大眾傳播部、庶務部、財務部、教社部、松年部、婦女事工部、青年部、傳教師會、傳教師娘會、牧聲合唱團、福音拓荒隊。
|
第2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七段600巷21號。
|
第3條
|
本法人以宣揚基督精神,並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及屬於各地方教會之宣教、教育、文化、慈善、社區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及中會事工為目的。
|
第4條
|
本法人設立財產總額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元整(詳如財產清冊),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
|
第5條
|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
|
|
一
本法人財產完全為法人所有,不得任由私人運用。
|
|
二
為達成本法人設置宗旨,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運用。
|
|
三 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本法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需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提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處理之。
|
第6條
|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選任組織董事會。
|
第7條
|
第一屆董事選出後,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議長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第二屆以後各屆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於下屆董事就任前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開時,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議長召開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選派下屆董事。
|
第8條
|
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須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任命,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
第9條
|
董事任期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10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須具有本國國籍,並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成人陪餐會員。
|
第11條
|
董事死亡、辭任或失去第十條所列資格時,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另行選派,並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
第12條
|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董事會二次,由董事長召開。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長拒不為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第13條
|
董事會之職權為:
|
|
一
財產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
|
二 接受捐獻及經費之籌劃。
|
|
三
各種事工之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
|
四 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他事項。
|
第14條
|
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均以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15條
|
本法人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同意後,始得解散。
|
第16條
|
本法人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須移轉接近本章程第三條之目的在政府登記有案之教會財團法人,並須主管機關核准後實行之。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還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17條
|
本法人事工及財務狀況均應提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核備。
|
第18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報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實施,修改時亦同。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