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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10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62、67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
內容

與內政部版內容相同

第 1 條

本會稱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48)

第 2 條

本會事務所設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69巷3號。

第 3 條

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幫助原住民教會為宗旨。本會依宗旨從事下列目的事業:(47)

 

一 致力管理本會所有之土地、建物、備品等資產。

 

二 協助原住民教會從事宣教發展、文化研究、社區關懷。

 

三 協助原住民教會致力關懷弱勢團體:老人養護、社區教育、幼兒教育、中途之家、殘障之家等社會福利慈善事工。

第 4 條

本會資產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財產:即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以下簡稱北部大會)所捐助指定為幫助弱小教會之財產。

 

二  特別財產:謂指定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以下簡稱原住民宣道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目的而捐助之財產。(48)

 

三  通常財產: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而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基本財產所產生之孳息。

第 5 條

本會基本財產均由北部大會捐助為本會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及所有。

第 6 條

基本財產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且呈請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處分。

 

特別財產經教會小會之決議呈請本會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及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處分。(48)

第 7 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由平地中會三名、原住民中會及族群區會選派代表六名,總會代表二名組織之,並由董事中互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若干人。(49)

第 8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52)

第 9 條

董事喪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第 10 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事務。常務董事及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第 11 條

本會得置專任或兼任幹事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並由董事會任免之。幹事得由基本財產之孳息支付薪俸。

第 12 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59)

第 13 條

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除處分財產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之同意,贊否同數時得由主席裁定。

第 14 條 本會為達設立之宗旨與目的,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並經總會同意者,得合併其他財團法人。(67)

第 15 條

本會會計年度定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59)

第 16 條

本會解散時,本會之財產經董事會四分之三決議經總會或總委會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其最近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之目的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59)

第 17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總會或總委會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49)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其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67)

花蓮市:太魯閣中會、阿美中會、國福、進豐。

花蓮縣:巴扶以善(北星)、迦琳谷(中美)、孫理蓮、美雅麥(太昌)、田埔、東昌、南華、池南、主權、力拿恆(壽山)、溪口、橄樹、月眉、水璉、中興、吉拉卡樣、鳳信、森榮、宜昌、豐山、歌柳、真光、加禮洞、馬太鞍(光復)、太巴塱、馬富、岡界、磯崎、噶瑪蘭(新社)、宮下、豐富、八里灣、富源、豐濱、梧繞、鶴岡、瑞北、舞鶴、瑞良、奇美、自強、迦南、富興、鎮平、帖撒羅、芭崎、春日、下德武、能雅、馬太林、呂福、松浦、瑪谷達璦(宮前)、督旮薾(山下)、高寮、玉山、樂合、安通、復興、達蘭埠、吉拉米代(豐南)。

宜蘭縣:美星、永春、羅東學生中心。

基隆市:山美、七美、啟光。

台北市:西美中會、名山、玉成、原住民服務中心、原住民大專學生中心。

新北市:樟樹、花東、安光、建康(中正)、中央、樹光、圳安、聖愛、聖山、國際。

桃園市:建新、丹鳳、大崗、聯興、僑美、榮美、榮桃、新美、牧人、慈光。

中壢市:重光。

新竹縣:五尖。

苗栗縣:東江、大湖學生中心。

台中市:佳恩、錫安、依納、豐山、豐光。

南投縣:力發、賽德克。

台南市:歸農、福山門。

高雄市:美港、臨海。

屏東縣:排灣中會、春日、涼山、古華、佳崇、龍山、北葉。

台東市:Pinuyumayan族群區會、普悠瑪(南王)。

台東縣:比利良、利伽奉(利嘉)、阿里擺(上賓朗)、比那斯基(下賓朗)、里福里福克(明峰)、達瑪拉告(泰安)。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