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69
屆
標題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合一版)
|
內容
|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中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
本中心係本基督之精神,以弘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慈善救助,教育及文化事業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中心由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捐助分設創辦,設立後仍得接受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
第四條
|
本中心之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六樓,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
第 二 章
目的事業
第五條
|
本中心之目的事業如下:
|
|
一、在台澎金馬各地傳佈基督教義。
|
|
二、辦理社會慈善事業。
|
|
三、協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
|
|
四、辦理教育及文化事業。
|
|
五、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助。
|
|
六、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及教育事業。
|
第 三 章
董事會
第六條
|
本中心設董事七人至九人組織董事會,其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其後各屆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任命。推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
|
第七條
|
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餘董事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第八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三、經費之籌劃。
四、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五、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
第九條
|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
|
第十條
|
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因事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一條
|
董事均無報酬,但經董事會賦與職務經常到會辦公者,得在預算內支給交通費。
|
第十二條
|
本中心為達設立之目的及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委員會處理本中心事務,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之。
|
第 四 章
財產
第十三條
|
本中心之財產如下:
一、捐助人所捐財產:總額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正(詳如財產目錄)。
二、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
第十四條
|
本中心財產應由董事會保管經營。
|
第十五條
|
本中心財產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充為本章程所訂目的事業之經費,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支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助人,或與捐助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
第十六條
|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業務計劃書、經費預算書、經費決算暨財務報告書、工作報告書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七條
|
本中心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事業之變更。
四、其他重大事項。
|
第 五 章
附則
第十八條
|
本中心係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外,不得歸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同意,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