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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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事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法人)。(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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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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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與宗旨
本法人以發揚基督信仰之精神,促進基督教健全發展為目的,教化社會善良風氣,積極參與宣教事工與扶植弱勢族群,並推動有關基督教永續發展之關懷事業。
獎助或捐贈予有關機構(如附表)從事上述業務,金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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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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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目的與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項目:
一、推動宣教相關事工業務。
二、促進人民身心靈之照護與落實社會救助、慈善關懷事工。
三、辦理或捐助合於本法人宗旨或本法人認為需要之其他非營利之宗教及社會福利機構等事業。
四、為達成前述各項目的事業而辦理不動產之購置、興築、管理與修繕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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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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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財產
本法人主要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共同創辦及捐助設立,嗣後並得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捐助。本法人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捐助財產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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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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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會所
本法人主要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42號9樓,並得視業務需要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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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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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至三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兩任,本章程第10條之總會總幹事為當然董事,其連任次數不在此限。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交通費及差旅費。(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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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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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
本法人設董事會管理之,其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之審核事項。
二、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及資產負債表之審核事項。
三、經費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四、財產之管理、使用及處分事項。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與管理。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事項。
八、董事長之推選與解任。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合併、解散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變更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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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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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之職權
若有必要得設置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與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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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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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首屆董事及監察人,由創辦人及捐助人選聘之。總會總幹事為當然董事,其後每屆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常置委員會自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中選聘,其中董事應包括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人。董事人選須有至少四分之一具有本法人目的事業之專門知識。(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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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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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之產生
董事長由董事選任之,以舉手或投票過半數者選出,董事長之連任以兩次為限。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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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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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董事及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銓衡人員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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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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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向法院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新舊任之董事與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長逾期不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事宜時,得經三分之一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再行召開之。
新任董事與監察人若提前就任,當屆董事與監察人之任期雖未屆滿亦同時自動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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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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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召開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兩次會議,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親自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應自收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會議,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時應迴避之,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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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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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與決議人數
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屬特別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四分之三之同意,其中除第二款及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須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接納、承認外,其他應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接納、承認,且均應報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三、本法人之解散、合併或改隸。
各教會或機構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均應先經該教會會員和會及機構董事會之同意,再送交本法人依前項方式議決。
第二項特別決議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將委託事項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每一位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二項所討論之特別決議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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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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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及圖利之禁止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者,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指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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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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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非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教會信徒或非基督徒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佔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確定者。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檢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者。
七、其他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常置委員會決議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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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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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
本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需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前項帳簿或帳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決算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至少保存十年;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決算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至少保存五年。
本法人帳簿、帳冊或各項會計憑證之銷毀,應造具清冊,並報經董事會及監察人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方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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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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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等相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造具前一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基金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依據內政部監督條例第14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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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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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聘任
董事會為順利推動本法人事務,得置執行幹事或助理人員,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法人運作及董事會之例行事務,並負本法人相關文件整理及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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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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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財產
本法人為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宗旨及捐助章程所定業務,以支用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為原則。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在財產總額扣除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數額後百分之三十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參考內政部監督條例第11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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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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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運作
本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人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接納後,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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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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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給性質與本法人相近之宗教法人,如無上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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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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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本章程訂於○○○○年(民國○○年)○月○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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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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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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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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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獎助或捐贈有關機構(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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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獎助或捐贈予捐助之特定對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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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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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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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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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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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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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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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壽山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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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及屬下教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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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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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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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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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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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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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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