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41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章程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部份
修訂:第
69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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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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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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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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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4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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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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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於台灣之教化所組織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有或管理執行禮拜,國內外宣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慈善、殯葬設施經營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及其他有關事業所需之土地、建築物、備品、以及供應所需之資產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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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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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以下列構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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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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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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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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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則謂別紙財產目錄記載之財產及捐助,或編入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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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則謂指定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之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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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財產則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由本會所有原本生產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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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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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非經董事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且經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承認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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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非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且經該當教會之會員和會及其教會所屬中會或其常置委員會或該當機關之董事會及其機關所屬總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承認不得處分之。
前兩項之處分,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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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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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中如屬具有營利性質之財產,得由該當教會之會員和會或該當機關之董事會(委員會)決議,或經本法人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總會接納後,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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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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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各號開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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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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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會及有志捐助之現款物品,但指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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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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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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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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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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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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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董事十一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構常置委員會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中選任之,總幹事為當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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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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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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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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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喪失其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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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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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不盡職務等之理由認為本會受有損害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構常置委員會得經決議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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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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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長老教會總會現任總幹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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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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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代表本會處理會務,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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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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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董事為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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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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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辦事員若干名,由董事長任免之,得支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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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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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議決本會重要事項,董事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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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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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於董事長認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以文書明示會議事項請求董事長召集時,由董事長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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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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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以出席董事之過半數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主席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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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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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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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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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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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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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必要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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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受國家贈與之不動產,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且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亦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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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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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時,原由國家贈與之財產,應歸屬國有外,其餘本會之財產於清償債務後,移轉與最接近本會章程第二條之目的且在政府登記有案之教會財團法人,並須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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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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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備下列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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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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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類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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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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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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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除第二條規定外,如有修改必要時,應經董事會以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且呈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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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台中中會及屬下教會、彰化中會及屬下教會、嘉義中會及屬下教會、台南中會及屬下教會、高雄中會及屬下教會、壽山中會及屬下教會、屏東中會及屬下教會、七星中會及屬下教會、新竹中會及屬下教會、排灣中會及屬下教會、西美中會及屬下教會、阿美中會及屬下教會、東部中會及屬下教會、謝緯營地松年營地、台中大專學生中心、台南市墓地管理委員會、台南大專學生中心、台南神學院、台灣教會公報社、高雄區大專學生中心、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含私立拷潭公墓)、原住民社區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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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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