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3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教會部份
修訂:第
47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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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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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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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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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學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主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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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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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學以教導年幼至老年者,相信和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並裝備訓練成為健全的基督徒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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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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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學隸屬○○教會小會管理。會址設於○○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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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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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學設校長一人,從曾任主日學教員的陪餐會員中經小會聘任,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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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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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主日學事工,視實際需要得設教務、書記、會計、總務及各級主任,於教員會中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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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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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學任職者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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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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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儲備並聘請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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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開教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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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負責擬定本主日學事工及預算,經小會通過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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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與牧師、傳道師諮商安排分班及教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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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外代表本主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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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務:安排分班、教材運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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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書記:處理文書,擔任會議記錄及出席統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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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計:保管本主日學經費,處理各項收支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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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總務:負責本主日學教材之購買、管理及其他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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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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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日學視實際需要,得設置幼兒班、初小班、中小班、高小班、青少年班、成人班、慕道班及信徒造就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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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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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學教員應常出席總、中會、族群區會或教會主辦之各種訓練會,且經常研究聖經、追求靈命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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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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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呈總委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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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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