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3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教會部份
修訂:第
47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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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歌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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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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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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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聖歌隊稱為台灣基督老教會○○教會聖歌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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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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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聖歌隊以服事教會,引導信徒讚美、敬拜、宣揚福音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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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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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聖歌隊隸屬○○教會小會管理。會址設於○○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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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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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聖歌隊置隊長一人,若需要得置委員若干人,擔任書記、會計、總務、譜務等工作,由隊員大會選出或由小會指派,任期一年,連任不得超過二任,其中隊長須為教會陪餐會員,並呈報小會任命。各項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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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代表本隊處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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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理文書,擔任會議記錄及出席統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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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保管本隊經費,處理各項收支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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譜務:負責樂譜之採購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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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負責隊服之清潔,聖樂器材之維護及其他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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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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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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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薦指揮人選,由小會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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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與牧師、傳道師諮商安排獻詩並參與有關音樂之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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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編列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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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募新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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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訂定並執行「隊員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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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 如有需要得聘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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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會得派小會員或曾任隊長者一人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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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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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認同本聖歌隊宗旨,並願遵守本隊規章者,得接納為聖歌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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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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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大會於每年十一月中召開,由隊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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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大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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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舉隊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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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聽取委員會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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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討該年度之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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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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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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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聖歌隊每年得向小會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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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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