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3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教會部份
修訂:第
47、50、56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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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青年團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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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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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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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社會青年團契(簡稱社青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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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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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以聯絡教會社會青年,宣揚基督,增進團契生活,培養個人靈性,事奉教會而服務社會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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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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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隸屬於○○教會小會管理。會址設於○○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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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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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教會之會員或慕道友,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而贊同本團契宗旨者,得加入為社青團契會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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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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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享受本團契及總會、中會,各種相關事工所賦予之一切權利,並應盡所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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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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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置會長、副會長、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在年會由陪餐會員中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長應呈請小會任命。(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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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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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代表本團契處理會務,並為年會及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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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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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書記、會計及委員組織委員會,配合總會、中會及執行本團契各項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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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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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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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開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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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年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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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本團契一切工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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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出決、預算及籌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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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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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本團契宗旨得設下列各部,但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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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靈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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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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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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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音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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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康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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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總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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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連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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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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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得派小會員,或曾任會長者一人為顧問,指導、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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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年會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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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年會於十一月中由會長召開,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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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舉會長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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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及通過決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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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派會長及委員一名參加中會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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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經費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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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契會員應繳納年會決定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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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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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本團契工作,經委員會決議得呈請小會補助或向各界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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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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