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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3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教會部份
修訂:第 47、50、56
標題 社會青年團契條例
內容

             總則

1

本團契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社會青年團契(簡稱社青團契)

2

本團契以聯絡教會社會青年,宣揚基督,增進團契生活,培養個人靈性,事奉教會而服務社會為宗旨。

3

本團契隸屬於○○教會小會管理。會址設於○○教會。

            組織

4

凡屬教會之會員或慕道友,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而贊同本團契宗旨者,得加入為社青團契會員。(50)

5

會員得享受本團契及總會、中會,各種相關事工所賦予之一切權利,並應盡所規定之義務。

6

本團契置會長、副會長、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在年會由陪餐會員中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會長應呈請小會任命。(56)

7

會長代表本團契處理會務,並為年會及委員會主席。

8

會長、副會長、書記、會計及委員組織委員會,配合總會、中會及執行本團契各項事工。

9

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其任務如下:

 

  召開年會。

 

  執行年會之決議。

 

  決定本團契一切工作活動。

 

  提出決、預算及籌募經費。

10

為達到本團契宗旨得設下列各部,但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靈修部

 

 服務部

 

  文藝部

 

  音樂部

 

  康樂部

 

  總務部

 

  連絡部

11

小會得派小會員,或曾任會長者一人為顧問,指導、關懷。

            年會

12

本團契年會於十一月中由會長召開,其任務如下:

 

 選舉會長及委員。

 

 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及通過決算、預算。

 

 派會長及委員一名參加中會年會。

            經費

 

13

本團契會員應繳納年會決定之會費。

14

為執行本團契工作,經委員會決議得呈請小會補助或向各界募捐。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