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321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48、63
標題 長執訓練課程實施辦法
內容

1

總會為提昇屬下教會長執素質,依行政法第56條及第94條規定設本法辦理長執訓練課程。

2

總會屬下教會之長老、執事,應在任期前或就任中接受長執訓練課程每年至少3小時以上。(48)

3

進修課程由總會統一訂定,交由總會屬下神學院校,中會/族群區會或小會執行之。(63)

4

長老、執事之訓練記錄應由小會登錄保管,登載會員和會手冊並報備中會/族群區會。未依規定者由中會/族群區會輔導之。(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