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2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53、56、58、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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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族群區會性別公義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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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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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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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會/族群區會(以下簡稱中會/族群區會),為符合上帝創造人的心意,落實性別公義,建立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工網絡,並提昇上述事工品質,設置性別公義部(以下簡稱本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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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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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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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動性別公義信念,加強性別平等教育,促進和諧的夥伴關係。(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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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含屬下中會/族群區會、學校、醫院、機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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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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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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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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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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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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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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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及部員若干人,由中會/族群區會銓派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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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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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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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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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部部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及本部有關代表列席。(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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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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