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2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47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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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牧會關懷小組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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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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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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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109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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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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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會關懷小組由中委會銓衡之,成員為相等人數之牧師及長老,並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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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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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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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心屬下牧師之牧會情形,促進牧者與教會之間的和睦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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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教會或牧師之申請,調解有關牧師牧會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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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向牧師、教會或中委會提供處理教會事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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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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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之成員若與所處理之教會、牧師、當事者有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若不迴避則由中委會指定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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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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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為協調單位,負責對牧師本人、教會小會、會員和會或中委會,就牧師之去留作成建議。但小組不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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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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