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2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49、60、68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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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族群區會總幹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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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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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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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據行政法第66條制定。若中會、族群區會已制定相關條例則依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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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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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依據事工之需要,得推薦提名人選,經中委會或族群區委會同意,聘任事工幹事、事務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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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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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聘任須具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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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本會中會或族群區會所屬教會或機構擔任牧師、傳道師或長老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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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齡65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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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曾任中委、族群區委一年或曾任中會、族群區會事工幹事三年以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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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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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聘任辦法如下:【參解釋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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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幹事應聘人選需經中委會或族群區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中會或族群區會票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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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總幹事之初聘,需有中會或族群區會正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得票為當選。續聘需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得票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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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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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職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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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策劃、協調中會、族群區會性宣教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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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合執行中會、族群區會及中委、族群區委會議決之事工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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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提昇及加強整體教會之宣教使命,積極協調中會、族群區會、總會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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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中會、族群區會事務所人事及工作流程以完成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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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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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工幹事應配合執行中會、族群區會及總幹事交託一切事工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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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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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謝禮及福利,應依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標準及傳福會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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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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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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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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