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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2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原住民族群區會及中會部份
修訂:第 49、60、68
標題 中會及族群區會總幹事條例
內容

1

本條例依據行政法第66條制定。若中會、族群區會已制定相關條例則依其規範。

2

總幹事依據事工之需要,得推薦提名人選,經中委會或族群區委會同意,聘任事工幹事、事務員若干人。

3

總幹事之聘任須具下列資格:

 

  在本會中會或族群區會所屬教會或機構擔任牧師、傳道師或長老5年以上。

 

  年齡65歲以下。

 

  曾任中委、族群區委一年或曾任中會、族群區會事工幹事三年以上。(60)

4

總幹事之聘任辦法如下:【參解釋文3

 

  總幹事應聘人選需經中委會或族群區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中會或族群區會票選決定。

 

  總幹事之初聘,需有中會或族群區會正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得票為當選。續聘需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得票為當選。

5

總幹事之職責包括:

 

  策劃、協調中會、族群區會性宣教事工。

 

  配合執行中會、族群區會及中委、族群區委會議決之事工與事項。

 

  為提昇及加強整體教會之宣教使命,積極協調中會、族群區會、總會事工。

 

  管理中會、族群區會事務所人事及工作流程以完成交辦事項。

6

事工幹事應配合執行中會、族群區會及總幹事交託一切事工與事項。

7

總幹事之謝禮及福利,應依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標準及傳福會之辦法辦理。

8

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