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0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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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事務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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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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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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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為執行決議並推行各項事工,依據行政法第88條訂定本組織條例,設置總會事務所,現址: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26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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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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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因事工之需要依行政法第89條應聘任總幹事一名,助理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駐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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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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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事務所因事工上之必要,得聘任秘書、助理、事務員若干人;員額增加需經總會常置委員會(以下簡稱總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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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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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職責:
一 策劃、協調並推行總會及總委會決議之事工。
二 協助議長辦理受託事項。
三 協調總會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推行事工。
四 出席受指定之會議。
五 管理事務所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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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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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總幹事、幹事之職責:
一 助理總幹事:協助總幹事策劃、協調並推行總會及總委會決議之事工。
二 幹事:執行總幹事交辦之職責及事務。
三 策劃、協調總會相關單位推行事工。
四 管理職務內之資料及檔案。
五 其他事務所相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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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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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助理、事務員之職責:
一 辦理總幹事、助理總幹事、幹事交辦之事務。
二 管理職務內之資料及檔案。
三 其他事務所相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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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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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助理總幹事、幹事之聘任依行政法第89條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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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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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助理、事務員需由主管幹事推薦經總幹事同意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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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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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助理總幹事、幹事、秘書、助理、事務員之謝禮或薪資,依總會財務委員會年度預算及「總會事務所薪資制度」辦理。總會事務所全體同工之人事、行政、福利等相關管理,依「同工手冊」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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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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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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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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